人大代表:立法能明確的事 不要等司法解釋
在辯護律師權益保護方面,46條第二款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的規定是對律師權利的極大限制
3月13日下午兩點左右,黑龍江代表團駐地遠望樓賓館B1011房間,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拿著幾份不同版本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和相關文件,一邊翻閱一邊跟記者講解其中的條款,她手中的刑訴法草案文本,幾乎隔幾頁就有密密麻麻的批注和圈點。
作為律師,遲夙生一直呼吁要在刑訴法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事實上,這次人大關于修改刑訴法的決定草案中,第二條之所以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的表述,是吸收了遲夙生等人在本屆四次人代會上的相關建議。
而對這次提交人大審議的刑訴法草案中的爭議條款,例如第七十三條關于監視居住的規定,第八十三條關于拘留羈押的規定,以及對律師權益保障的相關條款,遲夙生認為有些方面均“是退步”,當然,草案的一些方面也有極大進步,遲夙生感到很矛盾。
73條等規定模糊
《21世紀》:這次刑訴法草案最大的亮點是尊重和保障人權?
遲夙生:對,你看這個版本(手指3月7日人代會發放的關于修改刑訴法的決定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你再看這個版本(手指2012年1月份的版本)這個是1月份的,這個是提前一個月按照《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發給代表的,我昨天認真對照了一下,它里面就沒有這一句。
《21世紀》:為什么后來又加進去了?
遲夙生:這個還是由于我提的原因增加到里邊的,我當時是在全國人大十一屆四次會議上提的。這個是全國人大代表一至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主要意見(手指上述文件),就把我這個意見吸收到現在這個稿子里了。
《21世紀》:現在大家比較關注的是73條和83條,就是這個到底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還是進一步對人權的限制,這個爭議還挺大的。
遲夙生:七十三條是說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住所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下邊是特例的: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所地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這就是秘密逮捕了。
過去我們做刑事案件,明明法律有規定以會見為原則,但它說必須走《國家保密法》,說刑事案件是國家秘密,不允許。這就是說今后都可能照這一條款辦,一開始就說你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以采取非常措施,但最后又可能發現你不是。
《21世紀》:這個就太模糊了。
遲夙生:太模糊了。比如說重大賄賂犯罪,多少錢是重大賄賂沒有明確,而且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明明有專門的羈押場所,送看守所就得了。
不能等司法解釋
《21世紀》:83條是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您如何評價?
遲夙生:“拘留后應當立即將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家屬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边@個大家很害怕的。
《21世紀》:無法通知或涉嫌這個到底有沒有明確的說法?
遲夙生:這個現在看來沒明確說法。很多表述比較模糊。
《21世紀》:73條、83條很多表述比較模糊,后續會不會出一些司法解釋?
遲夙生:立法之初就應該明確,司法解釋是自己關起門來解釋的,很少考慮老百姓的利益。而且這個要是有危險的話,是對所有公民的危險,不是說對某一個階層的危險,但對官員危險更大。
《21世紀》:這怎么講?
遲夙生:老百姓能危害多少國家安全,危害國家安全主要是官員的情況比較嚴重。因為當官的胡亂說些不適合的話就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21世紀》:現在法庭庭審證人出庭率不是很高,這方面刑訴法草案有沒有相關修改條款來改善這一狀況?
遲夙生:63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該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這款是好的,它鼓勵證人作證。
但下面第二款又規定,“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比绻粋€人為作證從黑龍江到廣州,差旅費、交通費雖然由財政負擔了,但誤工這么多天什么也干不了,出去做個證,老板還得給你開工資獎金,福利待遇都給你,這不是變相地讓老板逼著員工不作證嗎?你說這個后果得多嚴重啊。我當老板肯定跟職工講,出去看見違法犯罪行為給我閉上眼睛趕緊往回走,別跟我出庭作證去,我可付不出你那工資獎金,是不是得這么說,你說這個怎么能這么不合理呢?
立法能明確的事 不要等司法解釋
《21世紀》:那這個費用讓國家埋單?
遲夙生:對,證人出庭減少的收入就是由國家財政負擔,這個就很合理,大家也愿意支持這個事。你現在這樣規定等于變相限制證人出庭作證。
46條無法保障律師權益
《21世紀》:另外在保護辯護律師的權益方面,刑訴法草案有何亮點?
遲夙生:基本都是虛多實少。其中46條特別不合理,這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边@個符合聯合國的律師工作規范,但下一款有爭議:“但是辯護律師在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危害其他人身安全的犯罪,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边@容易導致一個后果,就是什么事都能套到公共安全和危害人身安全上,都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律師要沒及時告知就處罰,這對律師權利是極大的限制。
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太多了,連交通肇事都是危害公共安全。這樣一來律師從被告人獲知的事都得告訴司法機關。
《21世紀》:誰還敢去聘用律師啊。
遲夙生:這一款還規定“應當及時告知”,你要是讓律師自己選擇告不告都行,你還強調應當告,律師不用干了。這一條應該到“有權予以保密”就結束,后面都應該刪掉。因為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是對法律的信任,你讓律師干這個事,我這么多年我一件這樣的事都沒干過,要讓我干這樣的事,我寧可不做律師。
《21世紀》:現行刑訴法38條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動,這條很容易被司法機關利用作為職業報復的手段,這方面新刑訴法草案有何改善?
遲夙生:新的刑訴法草案,對于現行刑訴法第38條第一款沒有多大變動,還是原來的表述,這方面應該說是個欠缺,而且對作偽證、串供等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很容易為司法機關所利用。但在第二款對律師的保護上有一定進步,現行刑訴法第二款只是簡單表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毙滦淘V法草案對此有了更明確的說法,增加了“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這就避免了以前律師“失蹤”了也沒人知道的情況,至少他所在單位有了知情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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