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 績差股再無藏身之處
繼2012年4月1日證監會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之后,深交所于4月20日晚間發布了《創業板上市規則》,且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醞釀許久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終于露出了廬山真面目。
此次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將社會各界對2011年11月28日公布的《關于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納入其中,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
第一,退市標準得以豐富,在征求意見稿基礎上增加了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追溯調整權。暫停上市標準中,除“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為負”外,增加了對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產為負”的情形;終止上市標準中,新增了“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的情形;對財報追溯調整權的增加提高了財務造假的成本,為企圖通過造假上市的后來者敲響了警鐘。
第二,財務違規限期不改將加速退市。為杜絕公司通過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規避暫停或終止上市,新規明確指出,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明顯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糾正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審計報告。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4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暫停上市;6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此新規的提出加大了財務違規企業的退市風險,已上市企業拖延披露遭退市絕非兒戲。
第三,不支持“借殼”恢復上市,杜絕以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新規中增加了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條件,要求企業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并具有可持續盈利能力。另外新規還明確規定因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從而杜絕企業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
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同時,輔以退市制度的有效執行,業績虧損的上市公司再無藏身之處,從而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風險意識,建立起對上市公司嚴格的約束機制,提高創業板整體質量。有序進退的資本市場的形成才能實現資源最終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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