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公開征求意見 完善8大方面
擬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股票轉讓安排
-本報記者 沈 明
繼創業板退市標準出臺之后,4月29日,滬深交易所又分別發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兩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數條款上區分出了“中小板”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滬深交易所同時發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主板退市新規則”誕生,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的又一重大制度變革。新標準出臺后,有助于真正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讓股市“不死鳥”神話破滅,讓股垃圾股”遠離市場。
根據上述方案,滬深交易所主要完善調整了8方面的重大退市條件。具體退市紅線分別是:凈資產連續為負;營業收入連續低于1000萬元;年度財務報告連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因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出具意見或否定意見;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500萬股(不適用于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不適用于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未在規定的30個交易日內提交補充說明或者相關材料。
深圳中小企業板公司退市方面,根據新的方案顯示,將繼續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條件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該方案實施后,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同步廢止。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滬深交易所都擬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后終止上市。
上交所還完善了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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