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三大舉措推動上市公司現金分紅
鳳凰財經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答記者問,對推動現金分紅方面采取的舉措進行說明。
該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隨著其成長、發展,理應給予股東投資回報。基于這個理念,對上市公司分紅問題一直十分重視,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1.建立健全與融資需求相掛鉤的引導現金分紅制度。2001年3月,我會發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強調上市公司要重視對股東的回報,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如其最近三年未有分紅派息,且董事會對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釋的,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對此重點關注并在盡職調查報告中予以說明。2004年,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公開發行股票。2006年和2008年,我會分別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和《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細化了現金分紅的引導措施。
2.提高公司現金分紅政策的透明度,通過規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關于利潤分配的相關信息。2004年,為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我會出臺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要求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上市公司應當將其利潤分配辦法載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在我會修訂發布的上市公司年報準則中,也要求上市公司應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對報告期內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詳細說明理由,同時說明公司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3.適應市場形勢變化,進一步引導、強化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的機制建設。2008年10月,我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證監會令第57號),一是從制度上著手,要求公司不斷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規定公司現金分紅政策,列明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長期制度安排、條件、比例、種類等內容,引導公司建立持續、透明的現金分紅政策;二是允許上市公司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不經審計即可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以降低分紅成本。此外,為防止上市公司過度現金分紅,我會還要求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在制訂分配方案時應結合公司股本規模、發展前景、投資安排、利潤增長狀況、現金流量情況等因素制訂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和利益最優化原則的利潤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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