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行中的IPO“發審制市場化”
核心提示:同是關聯交易問題,京客隆IPO之夢破滅在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前夜,奧瑞金甫一披露招股書市場驚呼“硬傷”,最終卻順利過會。
“在郭主席主導下,證監會正在推行審核市場化,證監會及發審委將不再對企業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可持續性盈利能力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招股書及相關文件充分披露,由券商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即可,證監會將主要審核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部分。”5月10日,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
上述人士表示,2012年3月底,有關新股發行改革文件征求意見稿下發前,IPO審核市場化的精神就已開始傳到各發審委員。
此時,雖然有關征求意見稿還未露面,但是有關新股詢價定價的有關改革措施,已在數只新股實踐中試水。
僅僅半年,同樣是關聯交易,帶給兩家公司IPO審核卻是截然不同的結果——關聯交易規整完畢的未被放行,存在明顯關聯交易的卻獲通過,其中到底有何玄機?
關聯交易動了誰的奶酪
奧瑞金“帶傷”過會?
京客隆生不逢時?
與奧瑞金相比,早其半年前申請IPO的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客隆,00814.HK)則屬不幸。同是關聯交易問題,京客隆IPO之夢破滅在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前夜。
2011年10月14日,擬從H股回歸A股的京客隆首發申請被否。已在H股上市超過5年的京客隆,算是資本市場“過來人”,但其A股登陸之旅卻遭“無情”狙擊。
對于京客隆被否,市場臆測紛紛。
“京客隆被否并非行業或經濟環境等因素。”斯時,接近監管層的知情人士向本報否認市場猜測,而其給出的答案正是“關聯交易”
“京客隆和其控股股東北京市朝陽副食品總公司(下稱朝副公司)不獨立,監管層和發審會認為不符合上市企業要求的‘五獨立’原則。而其違反獨立性的具體表現,就是京客隆與朝副公司之間的商場租賃關系。”上述人士解釋。
根據發審會要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公司要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和結構五方面獨立。而京客隆是以賣場形式為主要經營模式的零售企業,其大部分商場租賃朝副公司房產。
實際上,京客隆對或因商場租賃的問題被否,在報審前,已就有關問題進行規整。
2011年6月20日,為避免因關聯交易影響A股上市,朝副公司與同屬北京朝陽區國資委的弘朝偉業簽署《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協議》,將其出租給京客隆的46處建筑面積,共計約9.39萬平方米的房屋及其所占有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劃轉給弘朝偉業。當年6月30日,朝陽區國資委批復同意該協議。
即便如此,京客隆關聯交易的“漏洞”依然未逃脫斯時嚴格審核制度的“法眼”,“到上會為止,房產轉讓還未實施,有關房產證明未落實。其次,按《公司法》規定,弘朝偉業雖然在股權上與京客隆不存在直接聯系,但其亦為朝陽區國資委全資。即使房產劃轉,實質上并未改變京客隆與其實際控制人之間的關聯交易問題。”上述接近知情人士解釋道。
“監管層對京客隆關聯交易的認定采取從嚴從慎態度,反映出審批趨勢,監管層對持續關聯交易的認定又上臺階。”上述知情人士稱。
據京客隆IPO中介方人士透露,2011年保薦人代表的培訓會上,監管層明確提出,將從嚴把關有關經常性關聯交易的定位和審批。
京客隆鎩羽而歸十余天后的2011年10月29日,郭樹清履新證監會主席,之后的新政似乎讓趨緊的關聯交易認定戛然而止。
京客隆回歸被否,奧瑞金甫一披露招股書市場驚呼“硬傷”卻順利過會,同是關聯交易,前者不涉及主營業務且規整后依然被實質性認定,后者“明目張膽”卻順利過關。
從2011年10月14日到2012年3月31日,僅僅5個多月,有關審核制市場化的漸變隱現。
招股書披露13年作假往事 保薦人稱湖南艾華放行幾率大
發審委不再對企業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可持續性盈利能力等問題做實質性判斷,由券商發表“能保證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合規,關聯交易價格公允”的意見可讓奧瑞金過會,已是常事。
但是,即將上會的湖南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湖南艾華)披露其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這在近年來IPO申請中則屬罕見。
2012年4月19日,湖南艾華發布的招股書(申報稿)顯示,擬發行5000萬股,擬募資7.09億元,發行后總股本2億股。
“無論其能否過會,這對于新股審核制度而言,其意義不容小覷。”一位前主板發審委官員如此評價道。如其上市,將成為審核制市場化經典案例,若因披露的有關違規事項上會失敗,則表明市場化腳步較業內想象的偏保守。
“按審核市場化的思路,僅要求招股書等文件充分披露,由券商發表意見,證監會主要審核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部分,那么湖南艾華有關文件簽名作假的案件,對其IPO或不會構成太大威脅。”5月10日,深圳一位資深保薦人表示。
13年增資轉股涉嫌違規
湖南艾華招股書(申報稿)“公司提醒投資者關注風險因素中的下列風險”中一章節第一條,有關其原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涉嫌偽造其他股東簽名和印章擅自簽署大量公司文件的事實便被呈入眼簾。
招股書顯示,湖南艾華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前身為益陽資江電子元件有限公司(下稱資江元件),成立時出資人資江電子廠與臺灣永開持股比例分別為75%和25%。
2004年,資江元件數次增資,注冊資本從693萬增至1194萬,但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2004年10月,資江電子廠與艾華科技簽訂《益陽資江電子元件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資江電子廠將持有的資江元件75%的股權無償轉給艾華科技。
2007年8月25日,資江電子廠決定將登記在臺灣永開名下25%的股權轉給自然人艾亮。同年9月1日,資江元件董事會通過決議,同意該筆轉讓。由此,成立近14年的合資公司資江元件轉為內資企業,
2009年9月29日,資江元件臨時股東會同意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湖南艾華。
但招股書(申報稿)風險提示稱,1993年原股東資江電子廠與臺灣永開公司共同設立合資的資江元件后,公司后續重大決議事項凡涉及臺灣永開印章及臺灣永開相關法人及其股東印章或簽字,均由資江電子廠提供。
具體文件包括:資江元件1995年增資的工商登記相關文件、2004年資江元件延長經營期限的工商登記相關文件、2004年資江電子廠將所持股權無償轉給艾華科技之工商登記相關文件、資江元件2005年增資及股東更名的工商登記相關文件、2007年臺灣永開轉讓股權的工商登記相關文件。
湖南艾華招股書(預披露)直接坦承:除1993年設立資江元件的工商登記文件及1994年的《協議書》外,其他涉及工商登記等文件中存在的臺灣永開股東“林菁華”和“葉嘉慧”的簽名字樣,及涉及臺灣永開及林菁華先生的印鑒等,均為資江電子廠在無法聯系臺灣永開及相關方的客觀情況下擅自所為。
即湖南艾華實際控制人涉嫌在1994-2007年近13年間,私自偽造其他股東方簽名及私刻公司印章進行增資及股權轉讓等資本運作行為。
四風險或引發潛在危機
對此,湖南艾華解釋稱,臺灣永開簽訂合資經營合同、章程后,實際出資時并未履行出資義務。1994年7月28日,資江電子廠與臺灣永開簽訂《協議書》明確資江元件的所有投資全部由資江電子廠承付,全部股權歸資江電子廠所有;臺灣永開不享有股權,不參與任何經營管理,公司完全由資江電子廠經營。
“實際上,整件事情很簡單,十多年前,為獲得政府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相關扶持補貼,許多公司皆采用引入假外資股東的形式創立假外資公司,湖南艾華引進的臺灣永開即為名義股東,并未實際出資。按約定,公司除名義外與臺灣永開毫無關系,而公司對于一些文件的簽署則采取偽造方式作假簽署。”一位接近湖南艾華的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
“基于以上事實,可能存在以下風險。”湖南艾華招股書(預披露)將有關風險所可能引發的潛在危機從四方面進行了詳細披露。
第一,發行人可能涉及行政處罰及補繳稅款的風險;第二,發行人原股東資江電子廠可能涉及名義持股方提起因名義持股而要求支付一定報酬的風險;第三,發行人原股東可能涉及名義持股方提起侵害姓名權、名稱權等風險。第四,名義持股方以確定股權歸屬為由向發行人原股東資江電子廠提起訴訟。由于資江電子廠與發行人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在資江電子廠可能涉訴時,名義持股方可能連同發行人一起提出訴訟的風險。
如果在半年前,這種訴訟不僅是歷史硬傷,而且也反映公司內控存在隱患。
上述資深保薦人表示,“根據現在監管層的思想邏輯,只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有關信息,以及有關風險提示,并由中介券商就問題評估相關風險和出具意見,其IPO放行幾率頗大,而其有關內控問題和之前嚴格要求關聯交易問題,都將在審核制市場化趨勢下退居次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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