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內幕交易要從嚴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除了對內幕交易相關方面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外,還對內幕交易犯罪行為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情況作出了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對于內幕交易行為的處罰,將按照多次多罰,從重處罰的原則進行。
根據《解釋》內容,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應當認定為內幕交易“情節嚴重”。這些條件包括,一是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或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二是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三是內幕交易行為達到三次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除對“情節嚴重”作出上述解釋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也在本次《司法解釋》給出了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達到25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對于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如果在75萬元以上也可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在本《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出,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除此之外,在同一案件中,成交額、占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舉例而言,若某一內幕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金額為100萬元,而獲得的收益為80萬元,則該內幕交易行為將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而非“情節嚴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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