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犯罪案一審由中級法院管轄
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隨案移送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現場筆錄等證據要及時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隨案移送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除剛公布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外,有關操縱市場、老鼠倉的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中,樂觀估計有望年內出臺,證監會將全力配合司法機關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證券案件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集團訴訟與執法和解制度也在研究之中。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和公安、司法機關緊密配合,進一步加大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推動證券期貨領域司法專門化,目前上海已設立證券專門法庭,北京、天津也在研究設立金融專門法庭。
《意見》明確,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辦理可能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證券期貨違法案件過程中,經履行批準程序,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查詢、復制被調查對象的戶籍、出入境信息等資料,對有關涉案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邊控、報備措施。證券監管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時,應當明確協助辦理的具體事項,提供案件情況及相關材料。證券監管機構辦理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可商請公安機關就案件性質、證據等問題提出參考意見;對有證據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的,證券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證券監管機構與公安機關建立和完善協調會商機制。證券監管機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在向公安機關移送重大、復雜、疑難的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前,應當啟動協調會商機制,就行為性質認定、案件罪名適用、案件管轄等問題進行會商。
根據《意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過程中,可商請證券監管機構指派專業人員配合開展工作,協助查閱、復制有關專業資料。證券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司法機關辦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證券期貨專業問題向司法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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