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拓老鼠倉非法獲利1400余萬元 已移送公安機關
證監會通報稱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業內人士預計鄭拓最高或獲刑10年
新快報訊 最高法22日公布了關于內幕交易案件的司法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證券、期貨犯罪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于6月1日正式施行。證監會負責人23日表示,正在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推動市場操縱和老鼠倉的司法解釋出臺。證監會同日還通報了多起內幕交易案的進展情況,其中前基金經理鄭拓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400余萬元,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據通報稿,2010年9月,證監會對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銀施羅德)交銀穩健原基金經理鄭拓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鄭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實際管理交銀穩健基金期間,利用任職優勢獲取的交銀穩健基金投資交易未公開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銀穩健基金買入或賣出股票5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達5億余元,非法獲利1400余萬元。鄭拓使用的證券賬戶先后轉挪于上海、哈爾濱、北京等地多家證券營業部,賬戶資金更是通過其親屬、朋友等10余人銀行賬戶多道過橋走賬,刻意規避監管,反稽查意圖明顯。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件,鄭拓自一上任基金經理到辭職的兩年多時間里,利用基金經理職位特權,肆意盜取所在基金公司的非公開信息為己交易獲利。鄭拓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一度超過100億元,單個交易日的交易金額動輒數億元,存在著巨大的尋利空間,他利用非公開的基金投資交易信息,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同一公司股票獲利,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負有的忠實義務,也侵犯了基金公司的商業秘密。這種惡性犯罪行為極大破壞了廣大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任,進而對有關基金的市場商譽甚至整個基金行業的發展造成嚴重損害,應當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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