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法律訴求和社會需求 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出臺
編者按: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內幕交易刑案處理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此次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有哪些?對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作出哪些具體的規定?由于民事賠償的“缺席”,法律專家與投資者對于此次司法解釋還有哪些期待?
背景:
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標準銜接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內幕交易刑案處理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涉及內幕交易的第一個司法解釋。雖然內容基本上是在過去司法實踐與行政執法實踐基礎上的總結,但也有效地補充了《證券法》第202條、《刑法》第180條的不足,特別對目前正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的、在刑事制裁追訴時效內的內幕交易刑事訴訟案件,以及中國證監會、公安機關正在查處中、立案中、準備處罰中的內幕交易行政處理案件,更有直接的法律指向作用與指導意義。與此同時,操縱市場犯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俗稱“老鼠倉”)司法解釋樂觀估計將于今年年內出臺。
該司法解釋出臺前,中國證監會和司法機關判定內幕交易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文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81條第15項和第60條、《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5條、《證券法》第75條、《刑法》第180條。之后,公安部、中國證監會試行《內幕交易認定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本次司法解釋,經歷了兩年調研后才出臺,完成了行政處罰標準與刑事制裁標準的銜接。
在刑法中,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迅速發展與擴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其特點是:第一,犯罪的社會危害大,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面廣,涉及投資者眾多,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第二,犯罪嫌疑人專業性強,資本市場關系復雜,技術手段先進,具有較深的專業背景,熟悉資本市場運行規則和信息技術手段;第三,此類案件查處難度大,證券、期貨交易具有無紙化、信息化等特點,犯罪分子利用先進技術傳遞信息和意圖,加大了事后取證的難度,導致查辦的犯罪案件數量與實發案件數量相差較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數據,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以黃光裕、杜鵑、許鐘民內幕交易中關村股票案為目前同類案件之最。北京二中院以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或泄露內幕信息罪,分別判處黃光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產2億元;判處杜鵑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億元;判處許鐘民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億元。
同期,中國證監會立案查處的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案件亦呈顯著上升態勢。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材料顯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共立案調查了153件。目前,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呈高發狀態。因此,對內幕交易行為“零容忍”,依法有效打擊內幕交易行為勢在必行。故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正好順應了這種法律與社會需求。
內容:
部分實施“舉證責任倒置”做法
這一司法解釋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不屬于從事內幕交易情形、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幕交易與泄露內幕信息定罪認定標準、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進行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了三類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是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員;三是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的人員。
盡管主要舉證責任仍在中國證監會與檢方,但司法解釋實施了部分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即將“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人員或行為,視為非法人員或非法行為。這時,犯罪嫌疑人必須舉證證明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才行。而“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認定,要從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和利益關聯程度三方面作出。應該說,這一規定部分與國際先進法律制度接軌,是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進步與跨越。美國《內幕交易與證券欺詐執行法》規定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股票市場的監管機構,推定查處內幕交易的依據是,凡消息發布前股價飆升的行為都可推定為內幕交易。此時,舉證責任在上市公司,其必須自證清白,否則將受處罰。
同時,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司法解釋借鑒了成熟資本市場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規定了不屬于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關于情節嚴重及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特別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實踐:
緩解“司法解釋依賴癥”
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發表講話,表示投資者因內幕交易而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亦規定了證券內幕交易糾紛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糾紛兩種案由,之后出現了三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與兩起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這些前導性案件的結局或進展,目前均不甚理想。
目前,仍在審判中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例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其進展為原被告間在管轄權爭議上的糾結。已結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皆因無法可依而失利,如南京中院受理的股民訴陳建良內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民事賠償案,以原告撤訴告終;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股民訴潘海深內幕交易大唐電訊股票民事賠償案,以原告無損失為由,判原告敗訴。
已結案的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例也因無法可依而失利,如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受理的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一審、二審案,以無法律依據為由判原告敗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股民訴汪建中操縱中信銀行、中國石化以及萬科A股價民事賠償案,以無法律依據為由判原告敗訴;
在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訟中出現這種情況,對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打擊證券市場侵權違法犯罪行為、減輕投資者的虧損、凈化證券市場法制環境有害無益,客觀上反而起到了助長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股價行為的效果,將積極依法維權的投資者推到司法機關門外。
發生這種情況的直接原因是,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訴訟的司法解釋一直遲遲沒有出臺,也與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精神不符。同時,與相關地方法院多年形成的“司法解釋依賴癥”習慣有關,一定程度上同最高人民法院政令不暢、指導欠力有關。
期盼:
民賠司法解釋盡快出齊并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上述司法解釋并不涉及民事賠償訴訟,僅能解決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中的相關問題,但客觀上有益于,亦有助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推進。
就打擊證券市場侵權違法犯罪行為而言,已出臺了內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釋,操縱市場犯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俗稱“老鼠倉”)司法解釋有望于年內出臺,這將使證券市場的法律制度更為健全。所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同時,筆者作為從事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十二年的律師,見證了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法制事業逐步向前的過程。此刻,筆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使這類案件的審理有法可依,早日給我國投資者以完善的法律保障。當然,由衷地希望盡快出臺操縱市場犯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俗稱“老鼠倉”)引起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同時期盼已執行十年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盡快加以完善。(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鏈接
《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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