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難撤銷 法律界人士質疑加多寶申請理由
中新網南京5月28日電 28日,記者就加多寶申請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王老吉”商標的裁決一事,采訪了長期從事國際法理論研究和實務的東南大學法學院易波博士。易波認為加多寶在申請撤銷的聲明中,混淆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的法律適用條款,就其申請理由來看,很難改變此前的裁決結果。
廣州醫藥集團和鴻道集團有關“王老吉”商標的爭奪可謂曠日持久。今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定在原廣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收受鴻道集團賄賂后簽訂的兩份“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爭奪可謂曠
27日,加多寶在其官網發布聲明稱,鴻道集團不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認為該裁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的規定,現已申請撤銷裁決并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加多寶還表示,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在該公司申請撤銷裁決期間,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請執行裁決。也就是說,在加多寶申請撤銷裁決官司未完之前,加多寶集團仍然有權使用“王老吉”商標。
“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主體是廣藥集團和鴻道集團,鴻道集團是一個在香港注冊的公司,這是一起涉外仲裁案件。”易波在看過加多寶的官方聲明后,立刻指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依據是仲裁法第70條,而非加多寶聲明中所說的第58條。
至于仲裁法第70條與第58條有何區別,易波表示,第70條所規定的涉外仲裁的撤銷條件要比第58條嚴格的多。“對于涉外仲裁的撤銷申請,法院只會審查其是否違反程序,而不審查其是否違反法律,也不申請裁決中使用的證據是否偽造。”根據仲裁法第70條,涉外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有四種,即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或者仲裁程序違反規則的,以及仲裁裁決超出仲裁請求的。
2011年11月,廣藥集團曾舉行發布會,稱“王老吉”商標估值高達千億元。有業內人士認為,鴻道集團申請撤銷裁決實乃緩兵之計,意在幫助裁決后處于被動的加多寶爭取更多時間,在6月廣藥集團紅罐“王老吉”上市前,率先搶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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