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難定罪 李旭利內幕交易案留懸念
一拖再拖的李旭利內幕交易案,本周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根據起訴書,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部(現為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證交易累計成交額人民幣5226.38余萬元。同年6月間,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累計獲利人民幣899萬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紅利人民幣172萬余元。檢方認為,李旭利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旭利:未下指令就上述指證,李旭利表示,對于“指令就二字有異議。他稱,有關股票的操作并非自己執行的。
李旭利承認,涉案賬戶是其妻用親戚及他人身份證在李智君供職的證券營業部開設,所有權屬李旭利及其妻,主要用來打新股,當時共有資金三四千萬元。李智君多次致電李旭利之妻,希望其賬戶能進行交易,助其營業部完成成交量。“(我)就建議對方(李智君),要買就買點工行、建行的大盤股,風險較小,買個二三百萬股就可以了。”李旭利說,至于對方買了沒有、買了多少,他完全不知情,直到辭職后才知曉,并稱建議李智君買入銀行股,是基于自己的專業知識,“因為大盤股相對安全,且總股本量大,也便于李智君提高成交量,不會對市場價格有太大影響。
辯方:無罪辯護李旭利的律師對其進行無罪辯護,表示除了當事人的口供,無其他證據證明李旭利向李智君下達過指令。此外,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旭利有利用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事實。
“當事人沒有利用未公開信息的動機,他是公募基金業有名的投資高手,其買入行為更多的是一種專業判斷。此外,李旭利買入工行,建行的價格約是交銀買入價格的中位數,而交銀于4月下旬查出銀行放給外地的貸款有可能形成壞賬后,已大量拋售股票,但李旭利卻在6月中下旬才開始拋售,也說明當事人并沒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故意。”故本案的證據鏈無法形成,被告罪名無法成立。
辯方律師還指出,在李旭利的股票賬戶購入工行和建行時,基金公司同期購入的其他煤炭類、地產類股票獲利幅度其實大大高于金融類股票。如果李旭利想做老鼠倉,就應選擇更高收益的股票。
檢方:無直接證據對于當事人及辯方的上述辯解,檢方認為,只要利用了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不論是否賣出、是否取得最大收益,法律上都是內幕交易。不過,在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方面,檢方卻未提供李旭利向李智君下達“指令”進行有關交易的直接證據,不過,上海經偵卻透露了一些具體細節。據介紹,2個涉案賬戶在2010年4月7日上午9點半開始下單,到9點32分下單完畢,買入逾5000萬元的工行和建行。而在當天9點45分,李旭利在自己兼職為基金經理的“藍籌基金”上述親自動手下單買入工行。
“該基金有兩個基金經理,平時都是另一個基金經理下單。”上海經偵發現,在調閱了幾個月的交易單之后發現,唯獨這筆單子是李旭利下的,其針對性非常明顯。“而且中間間隔時間只有一刻鐘,時間的精確度非常高。
據悉,案件結果最快有望于6月下旬揭曉,在缺乏確鑿證據的背景下,李旭利能否被定罪量刑,仍有一定懸念。
記者觀察:內幕交易舉證難李旭利內幕交易案的受關注度簡直超乎記者的想象。
庭審當日,證監會、證券業同行、法律界人士及來自全國各地的媒體擠滿偌大的法庭;無法進入現場的攝像師駕著攝像機在馬路對面靜靜守候;現場聽審的各路人馬發出的直播微博被網民廣泛轉發;門口不明真相的路人問“今天是什么大案子開庭啊”,有人答“是個很大的案子,關于一個很有名的基金經理”……一切都在印證著李旭利作為曾經的明星基金經理頭頂那座光環之耀眼。
這種盛名也為其帶來廣泛的同情:“指控李旭利對工行、建行這樣的超級大盤股進行內幕交易,也太抬舉他了”
事實上,為李旭利鳴冤叫屈并不合理。根據法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主要看有沒有利用信息,至于基金對股票的推動,那不是問題的關鍵。此外,除去對工行、建行的內幕交易,李旭利的違規操作行為幾乎伴隨其職業生涯:2006年前,由其妻操作股票賬戶;2006年到2008年間,他親自操作股票賬戶,根據可查的交易記錄,期間獲利金額高達3500余萬元,其中,據李旭利自己承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占所有交易的三分之一。直至當年唐建“老鼠倉”事發后,李旭利才停止操作。
不過,憑現有證據為其定罪卻也難言合法。在最為核心的李旭利是否向李智君下達操作“指令”上,沒有直接證據表明兩人之間惟一一次通話的真實內容,或能證明這次通話與李智君此后實際操作的聯系,這也使檢方在雙方辯論階段只能大盡推理之能事。
法律界人士表示,內幕交易案最大難點就是舉證難,這不只是中國的難題,也是世界性難題,因為這種交易行為通常非常隱蔽知悉這些內幕信息或未公開信息的人員本來就非常少,對他們的監管也非常難,所以查處都是相對滯后的,取證定罪更是難上加難。
針對此,有學者和市場人士建議引入“舉證責任倒置”,讓辯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相關違法行為。在美國證券監管市場上,就引入了舉證責任倒置、通過因果關系推定的方式,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存在爭議。因為舉證責任倒置無法同我國刑法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契合,如倉促引入,恐令被告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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