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個鐵路檢察院全部移交地方 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
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
據新華社電 記者昨日從最高檢獲悉,根據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區市人民檢察院。
背景
體制不適應司法屬性
由于歷史的原因,鐵路檢察院檢察業務由上級檢察院領導,人財物管理仍在鐵路部門企業,近些年來,管理體制上與司法屬性不相適應、與法制建設不相協調的弊端逐步凸顯。
進入新世紀,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被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
歷程
去年年初部署改革工作
2004年,中央有關文件明確,要將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經過多方充分協調論證,2009年7月,中央有關部門下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區市黨委和省級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合印發《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產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鐵路檢察院法律監督對象跨行政區劃的特點,最高檢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總體部署——
鐵路檢察院移交后,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于本鐵路局域范圍但設置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
內容
辦案體制等暫時不變
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范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后,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
隨著移交工作的完成,鐵路檢察院的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人財物納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務員管理,其最終納入了應在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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