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稱“不服從安排”辭退經理 員工打官司獲賠5萬
晚報訊 受聘于本市一家大型房產公司的胡先生,因不服其公司辭退,而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結果公司被裁決敗訴。公司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拒絕支付胡先生賠償金和年休假工資。日前,閘北法院做出公司支付胡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1972元和胡先生2012年帶薪年休假工資2960.61元的判決。
2010年11月3日,公司與胡先生訂立期限自當日至2012年11月2日的勞動合同,約定胡的工作為策劃經理,工資為稅前15000元,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工資為稅前12000元,每月除工資外另有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的餐飲補助、交通費、通訊費共計約1200元。
今年9月,公司向法院起訴稱:今年7月6日,人事專員通過手機短信向胡先生發送《辭退通知書》寫明:“你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服從領導合理的工作安排,并拒絕公司提出的工作崗位調整。公司決定即日起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后,到公司相關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同時,接到本辭退通知后,你不得以公司名言再開展任何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
7月11日,胡先生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次日,胡先生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年休假工資。同年9月7日,勞動仲裁委做出公司敗訴的裁決。
審理中,被告胡先生否認有不服從領導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絕公司提出的工作崗位調整的行為。而原告某房產公司未對此進行舉證。
法院認為,原告以被告不服從領導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絕公司提出的工作崗位調整為由,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但被告不認同該理由,而原告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原告的此說法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做出公司敗訴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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