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新基金法為非公募基金設定六大制度框架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發布會上對新通過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進行解讀。她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這次修訂,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對非公開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從法律上確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開募集基金實現了有法可依。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日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等5部法律和決定。
據吳曉靈介紹,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主要規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對采用非公開方式募集設立的基金缺乏具體規定。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長,近年來非公開募集基金也快速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但由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進行亂集資等社會問題。
吳曉靈表示,新基金法將有效地促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范發展,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也給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規范的財富管理和投資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當然,非公開募集基金往往投資者范圍小,社會影響面窄,運作方式靈活,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實行像公開募集基金那樣嚴格的管制和監管”,吳曉靈說,為適應非公開募集基金發展的需要,這次修訂在第十章單設一章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所區別的制度框架。
吳曉靈說,這個制度框架主要有六個方面,分別是:一是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二是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三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五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六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吳曉靈表示,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側重建章立制,對基金具體投資業務運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參與者自主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監管主要著眼于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到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王悅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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