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陽: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11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2013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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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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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11 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
2013 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康達法意字[2013]005 號
致: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11 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
2013 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本所律師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第 49 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上海超
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
明書》”)、《關于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公司債券受
托管理協議》、《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
規則》(以下簡稱“《會議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按
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本次所發表的法律意見,僅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及以前發生或
存在的事實并基于本所律師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就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及召集
人的資格、會議的召開程序和結果等事項進行核查和見證后發表法律意見,不對
本次會議所審議議案的內容以及在議案中所涉及的事實和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
性等問題發表意見。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廣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沈陽 SHENYANG天津 TIANJIN
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按照《試點辦法》、《募集說明書》及《會議規則》的要求對本次會
議相關事宜的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
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會議的必備文件公告,并依法對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已經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判斷,現場
見證了本次會議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本次會議由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太陽能)“11
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以下簡稱“本期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
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
根據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深
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zse.cn)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中
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11 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2013 年第
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受托管理人于 2013 年 1 月 8 日發布了關于召開本
次會議的通知公告。
經核查,受托管理人已按照《試點辦法》、《募集說明書》及《會議規則》等
相關規定召集本次會議,在本次會議召開 15 日前發出會議通知,并在通知對本
次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審議事項等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經本所律師現場見證,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 時在
超日太陽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楊王經濟園區旗港路 738 號召開,會議由受
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代表主持。
經核查,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與公告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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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試點辦法》、《募集說明書》
及《會議規則》等相關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根據出席會議人員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本次會議的債券持有人及代理人
共計108名,均為2013年1月18日下午15:00交易時間結束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債券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代表有表決權的
公司債券1,524,741張,占公司本期債券總張數的15.25%。
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為本期債券發行人超日太陽的主要負責人、債券
受托管理人的工作人員、見證律師等。
經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會議的審議事項
根據受托管理人發布的本次會議的通知公告,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為:
1、審議《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履行“11超日債”受托管理職責的
情況通報及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給予授權的議案》;
2、審議《關于“11超日債”再次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召開形式及投票
表決方式的議案》。
經核查,本次會議所審議的議案與會議通知公告的內容相符,無新增提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議案符合《試點辦法》、《募集說明書》、《會議規
則》等相關規定,本次會議的議案內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會議的召開程序及結果
本次會議依據《試點辦法》、《募集說明書》、《會議規則》規定的程序召開。
鑒于參加本次會議的債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公司債券數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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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達到本期債券總數的 50%,根據《會議規則》規定,本次會議的議案無法獲得持
有本期債券的 50%以上(不含 50%)未償還債券面值的債券持有人同意,本次
會議審議的《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履行“11 超日債”受托管理職責的情
況通報及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給予授權的議案》及提關于“11 超日債”再次召開債
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召開形式及投票表決方式的議案》無法形成有效決議。
本次會議的會議記錄由記錄人、受托管理人授權的會議主持人及出席現場會
議的超日太陽負責人簽名,會議結果由受托管理人授權的會議主持人簽名。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開程序和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試點辦法》、
《募集說明書》、《會議規則》等相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合法、有效;本次會議的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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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書
(此頁無正文,僅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于“11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
2013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法律意見書》之專用簽字蓋章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公章)
單位負責人: 付洋經辦律師: 王萌
李 一 帆
年月日
相關專題:傳超日太陽老板攜款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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