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要點
城鄉居民收入實現倍增。到2020年實現城鄉居民人均實際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爭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長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和居民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扶貧對象大幅減少,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橄欖型”分配結構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顯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護,過高收入得到合理調節,隱性收入得到有效規范,非法收入予以堅決取締。
收入分配格局趨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和就業等民生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明顯提升。
主要目標
研究出臺
勞務派遣規定
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準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布部分行業最低工資標準。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到2015年絕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臺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
高管薪酬增幅
應低于職工
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縮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提高
基本工資占比
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
緊缺高層次人才
實行協議工資
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
落實上市公司
分紅制度
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范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
農民工子女
異地中高考
加大促進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全面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嚴格規范教育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補助。切實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當地中考、高考問題。
高收入者收入
全部征稅
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研究在適當時期
開征遺產稅
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發展企業年金
和職業年金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十二五”期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健全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
異地就醫
即時結算
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待遇水平,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十二五”期末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醫保基金支付水平達到75%以上,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保障房覆蓋
達20%左右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按質量標準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1000萬戶以上,實現全國游牧民定居目標。
基本保障
與漲價掛鉤
加強對困難群體救助和幫扶。健全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進孤兒集中供養,建立其他困境兒童生活救助制度。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簡化公益
組織審批
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
居住證制度
全國統一
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定公開透明的各類城市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把有穩定勞動關系、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重點推進解決舉家遷徙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實施全國統一的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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