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代表委員:從法律上保障農民能從土地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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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村土地使用權以物權性質,可以收獲多方面的改革紅利。比如,推動農業產業化、規?;洜I,加快人口城鎮化進程等。
農村土地領域暴露出的問題
當前,農村土地領域暴露出來諸多問題,與法律尚未賦予土地使用權完整的物權性質直接相關。
首先,農村征地強拆、補償標準過低等問題,深層次的原因在于農村土地實際上為債權而非物權,農民難以成為征地中的談判主體。
其次,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受制于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發育滯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使土地使用權的交易面臨難以逾越的法律規定。
第三,城市企業可以通過自身資產抵押獲得銀行貸款,但按照《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使得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抵押獲得銀行貸款面臨法律障礙。
最后,由于農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物權性質不完整,農民難以通過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轉,帶著資本進城,由此導致人口城鎮化嚴重滯后。
未來5-10年,我國擴大內需的最大潛力在于人口城鎮化。在這個特定背景下,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農村土地使用權以“物權”性質,可以收獲多種改革紅利,比如,推動農業產業化、規?;洜I,加快人口城鎮化進程等。
法律可以做什么
考慮到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已經將農村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列入“用益物權”范圍,建議修改相關法律,以確保農村土地使用權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權性質:
一、賦予農民土地用益物權主體地位。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建議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增加一款,“賦予農村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用益物權,使其擁有對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二、明確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建議在《土地管理法》第九條中增加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主要通過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為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三、從法律層面,落實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簡化土地承包權流轉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建議修改為“實現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該條款還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議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人可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權流轉”
四、完善征地補償相關法律規定。當前,中央已明確提出顯著提高農地征用補償標準。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將“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改為“征收土地的,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按照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刪除“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中增加“社會保障補償”;新增“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五、取消農村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的法律限制。目前《物權法》明確規定房屋可以抵押,但在《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又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建議刪除該規定,并在第一百八十條中,將農村土地使用權列為可抵押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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