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愛蓮:《證券法》個別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
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控股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陳愛蓮
《證券法》個別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
-本報兩會報道組 朱寶琛
“現行的《證券法》,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個別條文有待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代表、萬豐奧特控股集團董事長兼黨委書記陳愛蓮4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對于現行《證券法》不夠完善的地方,陳愛蓮以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為例進行了說明。她指出,現行《證券法》對于并購重組這方面的規定存在兩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規定不夠全面,僅規定了上市公司收購一種手段,未規定重組、回購、分立、合并等其他多種手段,導致潛在的上市公司收購人無法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選擇合適的并購重組手段,影響了并購重組效率和優勢的體現。
其二是收購成本過高。高成本的現狀造成大部分收購人沒有意愿或者能力進行要約收購,即使有能力進入要約收購程序,也可能因為期限或余股的問題而導致收購長期無法結束甚至最終失敗。
對此,陳愛蓮建議:首先要增加規定多種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手段,在收購制度安排基礎上,增加重組、回購、分立、合并等類型;其次是創新并購融資,補充增發新股、存量股份等多種對價支付方式;再次是借鑒發達資本市場立法,增補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余股可強制出售給收購人;最后是對于已經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增持行為適當放寬鎖定期的限制,綜合降低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成本,減少要約收購豁免數量,發揮要約收購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平等利益、提供同等條件下退出機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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