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咖啡保質期未譯成中文 顧客十倍索賠被駁回
過度維權也會敗訴!
進口咖啡保質期未譯成中文 顧客索要十倍賠償被駁回
“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是否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可以肆無忌憚“一展拳腳”了?看了市民王先生的維權經歷,你會知道并非如此。只有理性的適度的維權才能獲得法律支持。
2012年10月29日,市民王先生花672.8元在建鄴區某超市購買了27瓶星巴克咖啡。這種咖啡是原裝進口的,瓶身上貼有中文標簽。購買前,王先生仔細看過中文標簽,發現上面只寫了保質期是6個月,沒寫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瓶身上倒是有“FEB 25 13”字樣,看起來像保質日期,但不懂什么意思。詢問工作人員后他才知道,這是英文形式的保質日期,意思是2013年2月25日到期。
謝過工作人員后,王先生拿了27瓶咖啡到收銀臺結賬。然而幾天后,他又來到超市,稱包裝上沒有中文保質日期,他不放心,要求退貨。經工商部門調解后,超市同意退貨,但王先生又提出其他賠償要求。超市認為難以接受,調解宣告失敗。
今年年初,王先生起訴到建鄴區法院,要求超市給予十倍賠償。理由是《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食品外包裝上應有中文標示,被告超市銷售的進口咖啡瓶身上卻沒有中文保質日期,屬于問題食品。
保質日期沒有翻譯成中文格式,到底是超市和代理商所說的“小瑕疵”,還是王先生認為的“大問題”?研究《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進口食品”的相關規定后,主審法官支持了超市一方的觀點。《食品安全法》第66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本案中,超市銷售的咖啡有中文標簽、說明書。上面標注了商品原產地境內代理商、食品原材料、主要配料等要素。法官說,這些要素基本符合法律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依據這項認定,法官作出了駁回起訴的判決。
揚子晚報記者 陳珊珊
-法官說法
購買動機不影響維權,食品質量才是關鍵
《食品安全法》出臺以來,關于“十倍賠償”條款的執行問題一直不斷。什么情況下能夠獲得十倍賠償?為何兩起看上去差不多的十倍索賠案,判決截然相反?記者采訪了消費糾紛審判專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沈亞峰。
沈亞峰首先解釋了法院為什么支持知假買假行為。“我們在審判中把握兩個原則,一是訴訟是否有利于規范保護市場,二是消費者行為有無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職業打假人雖然故意買假,但這個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而且客觀上有利于約束經營者、凈化市場,所以我們認為,可以將他們視為消費者進行保護。
沈亞峰介紹,能否獲得十倍賠償,購買動機什么的都是次要的,最關鍵在于食品是不是真有質量問題,商家有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商家制售的食品確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無論是故意買假還是無意買假,索賠都能成功。相反,如果商家制售的食品沒有問題,消費者過度維權不會獲得支持。揚子晚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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