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普通太陽能熱水器問題頻出 索賠需簽封口協議
想要賠償金 先簽“封口”約?
本報訊 產品屢屢出問題,經銷商找上門,可廠家不是想辦法解決質量問題,反而要求經銷商和消費者“封口”,要不然,不只賠償金免談,還要索償50萬元。近來,這個名為深圳市嘉普通太陽能有限公司的廠家讓寧德霞浦縣的林女士頭疼不已。
林女士代理深圳市嘉普通太陽能有限公司的產品一年有余,共銷售嘉普通的熱水器7套,但電熱棒均出現問題。其中一個熱水器,2011年11月到2012年6月,短短7個月就送修5次,基本上是電熱棒感應器失靈。因此,林女士想終止與該公司的合作關系。不料,廠家設置了諸多門檻。
林女士提供了蓋有深圳市嘉普通太陽能有限公司印章的協議。林女士稱,該協議由廠家草擬,只待經銷商簽字。協議表示,若經銷商要拿到一筆共計4萬多元的賠償金、退貨款、回購配件款,有兩項條款門檻,即“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經銷商)及乙方保證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在任何媒體發布及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文章、言論、圖片等信息”,“本協議簽訂之日前,乙方以及客戶已經向媒體反映或提供的涉及甲方的文章、言論、圖片等信息”乙方保證自己及客戶及時撤回,保證媒體不得發布”。否則,別說4萬多元要退回,還要“賠償甲方所有損失人民幣50萬元”。這讓林女士很是氣憤,數度溝通無果,遂向本報求助。
日前,深圳市嘉普通太陽能有限公司國際市場部副總經理高峰接受了記者采訪。高峰一再強調公司“多年累積良好的口碑”,“產品不存在質量缺陷”,如果安裝過程和使用中不加以注意也有可能導致異常。至于林女士認為的“霸王條款”,高峰稱,可以協商,而且“我公司認為根本不存在什么‘封口費’”
律師說法:“封口條款”,無法律效力
福建創元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思斌則表示,我國憲法賦予了公民有言論上的自由,廠家無權限制。即便簽了此協議,只要經銷商、消費者反映的情況是如實、客觀的,協議的上述兩項條款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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