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銳德年報季報齊出爐 董事長昔日業績承諾難覓影蹤
-本報記者 陳慕鴻 實習生 胡永寧
4月9日,特銳德選擇在同一天公布其2012年度報告和2013年一季報,可季報中的良好表現卻無法掩蓋年報里公司業績下滑的事實。此外,在兩份報表中,昔日公司的業績承諾已然改口,“3年復合增長30%”已被修改。
特銳德一季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72億元,同比增長43.39%;實現凈利潤1858.8萬元,同比增長27.24%。公司實現了良好的增長,但較之其2011年一季度2039.87萬的凈利潤,特銳德仍沒有回到曾經的巔峰。
但從年度報表來看,財務狀況反映出公司仍處于“二次創業”的篳路藍縷中。
特銳德2012年報顯示,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為6.64億元,同比僅增長3.41%;實現凈利潤為8037.54萬元,同比下滑23.08%,這是公司凈利潤連續第三年下滑。公司2011年、2010年度凈利潤分別為1.04億元和1.13億元。
會計變更貢獻三成利潤
應收賬款持續攀升
數據顯示,特銳德2012年和2013年一季度凈利潤分別為8037.54萬元和1858.8萬元。但這份利潤成績單的取得,卻不完全是公司經營努力的結果。其中一部分利潤來自于去年3月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一項會計估計變更。
特銳德稱,會計估計變更的目的是“為了更加真實、客觀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使會計估計與實際情況更接近”。對此,公司降低了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
此次會計估計變更的對象是賬齡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應收賬款,特銳德對這部分應收賬款的準備金計提比率分別降低了10%到30%不等。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估計,此項變更將使公司2012年度凈利潤增加2692.71萬元,占當年公司凈利潤的33.5%。
業內人士稱,隨著特銳德在電力系統內的擴張,公司應收賬款的增加,此次變更的作用將愈發明顯。
年報顯示,2012年度特銳德營業收入中,電力系統的比重較2011年上升了51.8%,鐵路、煤炭系統則分別出現了24.68%和30.08%的下滑。而同時期公司的應收賬款高達5.8億元,占公司總資產的39.42%,同比上升5.59%。而在2013年一季報中,公司應收賬款已經增至6.89億元。
今年4月,特銳德再從上市募集資金中提取5109.12萬元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結合之前用于相同用途的1.5億元(見《證券日報》2013年3月25日C2版《特銳德董事長承諾屢屢失信 復合增長率30%目標落空》),公司上市至今已從當初的募集資金以及利息中,累計提取2億元用于流動資金的補充。
董事長昔日承諾改口
復合增長率疑云重重
特銳德年報宣稱其在2012年基本實現了“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制定的中長期戰略規劃”中的若干目標。在規劃中,有一則關于“年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的目標,其適用的時間段為2011年-2012年。
而在特銳德上市之初董事長給股東的信中,業績復合增長的目標卻并非如此描述。
在2010年3月28日,特銳德董事長于德翔在《給特銳德股東的一封信》中表示,“未來三年,特銳德的目標是平均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時至今日,這一目標卻縮水為“2011年-2012年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
更令人疑惑地是,這目標中的“復合增長率”究竟指什么?
對上述問題,《證券日報》記者電話聯系了特銳德董秘劉甲坤,結果對方卻以“不接受電話采訪”為由,掛斷記者電話。
公司對董事長承諾中“復合增長率”的解釋如今依舊是疑云重重,而從其他主要財務指標中,投資者更是難以找到昔日承諾兌現的痕跡。
數據顯示,特銳德在2010年-2012連續三年的凈利潤和每股收益已經呈下降趨勢;公司股價自上市以來也經歷著漫長的下跌,至今仍沒有收復上市時的價位。而營業收入三年來增長漸趨乏力,2012年度僅增長3.41%。
特銳德董事長當初的承諾是否隨著“二次創業”的開始而煙消云散了呢?
投資者需要負責任的承諾
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種種風險,因經營環境改變而使公司業績不符合預期的案例時有發生,但這并不意味著上市公司可以在自己的承諾面前噤聲。
央視財經評論員蘇培科曾公開表示,“業績承諾,這個有一定的難度,但是既然要承諾做這個東西,你必須要實現,如果實現不了,那作為大股東要適當的做出表示”,這是因為“(上市公司)這種承諾一定是有目的,他的目的要么去穩定股價,要么炒作股價,來獲得更高的價格,對于他這種承諾一定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
無獨有偶,在今年3月28日,山西陽煤集團旗下陽煤化工板塊借殼的上市公司東新電碳(包括其會計師事務所和券商)因2012年業績未達盈利預測而向投資者公開致歉,贏得了投資者的尊重。
可在道歉的背后,東新電碳在承諾前后對投資者做出的兩項“保護措施”,頗值特銳德借鑒。
上市公司在進行業績承諾時,應向投資者提供得出承諾的假設條件,使投資者能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東新電碳在做出盈利預測時,曾向投資者列出了15項假設條件,從而盡可能保證預測的準確性。
但僅有假設條件尚不足夠,東新電碳的大股東陽煤集團還對業績承諾不能兌現時做出過補償承諾,即“在重組完成后,如果東新電碳稅后利潤低于集團的承諾,則集團將補償差額”
蘇培科還認為,“投資者跟上市公司之間是屬于弱勢的,上市公司的各種行為目前沒有賦予社會的監督的權力,因為你沒有集體訴訟制度,所以投資者的怨言或者監督,不構成任何的法律的約束”
對此,只有當投資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時,上市公司的承諾才是負責任的。那么,特銳德董事長于德翔對自己未兌現的業績承諾會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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