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范債市代持 擬清理丙類戶
一位債券型私募基金的從業者4月25日收到中債登的一份通知后“很郁悶”。這份通知暫停了基金專戶、信托、券商大小集合理財產品在銀行間市場開戶,而公募基金、社保、企業年金仍然可以正常開戶。
這是繼近日公安部、審計署對債市進行的“嚴打”風暴、債市隱秘的黑色利益鏈現形之后,銀行間債市的主管及監管部門央行對市場的第一記“重拳”
即便是仍可以正常開戶的機構,也要在這一天下午五點之前,將防范債券交易風險、實施內部清理的《工作實施方案》報送央行。4月24日,央行召集各大商業銀行召開監管通報會議,要求商業銀行實施內部自查,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在會上表示將規范代持業務,對丙類戶逐步取消及升級。
上述債券型私募基金人士有點憤憤:“利益輸送的根源是金融壟斷和體制性問題,現在只有公募基金、社保和企業年金仍可以正常開戶,但出現違規情況的也恰恰在這些機構,卻沒有從這方面開刀,而是再次從我們這些民營的機構開刀,我們這些真正市場化操作的民營企業,成了最后買單的人。
經濟觀察報從各方市場人士處采訪了解到,對于如何規范代持和是否取消及升級丙類戶,市場人士處甚至是監管人士之間依然有不少爭議。
丙類戶完成歷史使命?
最近債市的一系列調查,緣于2010年底爆出的原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中心副主任張銳案,在他涉及的罪狀中,其中有一項是利用丙類戶倒賣債券。由此,丙類戶中隱藏的問題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近日爆出來的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部董事總經理楊輝和萬家基金的固定收益部總監鄒昱被發現涉嫌控制丙類戶進行利益輸送行為。
2011年爆出的富滇銀行倒票窩案也是緣于丙類賬戶問題。這些案件的共同點都指向了丙類戶的利益輸送問題。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成員。甲類戶主要為商業銀行,乙類戶為農信機構、券商、基金和保險等,丙類戶主要為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交易結算需要委托甲類成員代為辦理,其開戶門檻低,賬戶交易缺乏實質性監管,不少丙類戶的實際控制人是金融機構債券交易部門中供職的資深人士,為利益輸送提供了土壤。
事實上,丙類戶進入銀行間債市是從2002年末開始的,起初丙類戶只能與代理結算的對口甲類戶進行交易,只能做現券和正回購。
一位資深交易員曾撰文道:“自從有了銀行間市場,一對一的詢價方式就讓各方面頭疼不已,2006年以前可以交易的債券不足百只,銀行間參與者不知去向誰買券,賣家也不知道誰需要,市場一片茫然……有的時候同一天同一只債券的價格可以差5塊錢;有的時候一天整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不足5筆……在這樣的情況下,急需有人來活躍市場,于是央行啟動了丙類戶制度,一個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時代來臨了。
2005年9月,央行發布通知,允許丙類戶與所有具備做市商資格或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進行債券交易,并且允許做逆回購。此后,丙類戶為活躍銀行間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造就了市場多元化的市場生態環境及價格發現功能,促進了市場流動性的改善。
而后,各個有資格的結算代理行開始逐步發力,首先是南京商行,即后來的南京銀行,結算代理戶上千,為南京銀行貢獻利潤超過傳統業務;然后是富滇銀行、哈爾濱商業銀行、興業銀行等群雄并起。南京銀行是目前丙類戶最大的代理行,曾經是興業銀行占據了這個頭把交易,但它曾經因為一筆數千萬左右的丙類戶違約而開始在這部分業務中保持謹慎。
當時的丙類戶用上家的券和下家的錢進行成交,自己不需要資金與債券,丙類戶從這里立足,如今也栽在這里。
在去年年末發表的《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丙類賬戶監管問題研究》一文中,審計署駐廣州特派辦官員劉升華指出,當存在內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輸送時,交易一方金融機構的人員與丙類賬戶的人員相勾結,丙類戶實質成為強勢方,利用有利的結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間的時間差,實現空手套白狼。
劉升華建議將丙類賬戶納入國家有關監管部門直接監管范圍。通過將丙類賬戶直接納入甲類或乙類賬戶的形式,使丙類賬戶可以直接通過交易系統交易,提高交易過程的透明度。
富滇銀行案后,丙類賬戶由備案制變成審批制。2011年底,央行要求禁止甲類戶替丙類戶墊資,當日回款行為也被禁止。
針對最近一波的債市案件,4月24日,央行召開監管通報會議,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審計署金融審計司司長呂勁松、公安部經偵局局長孟慶豐出席了會議并講話,顯示相關部門已就整頓銀行間債券市場達成了階段性共識。對待丙類戶上,會議要求逐步取消或升級,并沒有要求立即取締。
很多市場人士也明確反對取消丙類戶,而丙類戶的締造者央行內部也存在著肯定丙類戶在市場發展中的作用的聲音,這些人認為還沒到取消丙類戶的時候,債券市場發展還不夠,尚未到達做市商和做市券種較多以足夠滿足客戶需求的時候,這時候發展是第一位的。
遠期債券交易工具代替代持?
丙類戶的種種操作中,都伴隨著代持行為的發生。
所謂代持,其實就是融資,A讓B代持,就是A向B融資,而債券所有權依然是A的,債券漲跌的風險依然由A承擔,B則獲得了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
具體操作上,丙類戶在債券交易時,已經與目標交易對手談好交易的品種、價格、數量、時間;另一方面,找到資金雄厚的第三方,主要是銀行等甲類賬戶代持,由第三方出資按丙類戶投資人的指令與前述目標交易對手進行買賣交易。丙類戶投資人與代持方私下簽署協議,約定以一定價格請第三方代墊資金并代持債券,交易的盈虧由丙類戶承擔,第三方的收益協議上固化為高于市場價格的資金拆借利率。通過這種形式,丙類戶以較少的資金投入獲得巨額的回報。
還有一種代持行為是甲類戶等大型金融機構找丙類戶代持,即大型金融機構以現券方式賣出債券后,與交易對手丙類賬戶私下簽訂協議,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點回購,回購的價格為當初成本價加上雙方協定的代持費用。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季末年末等關鍵時點,一些大型金融機構為了掩蓋債券投資的虧損,就以代持的方式向其他機構“轉移”這部分虧損。作為丙類賬戶來說,大多是非上市的中小機構,報表上的名義盈虧對于投資者本身影響并不大。劉升華舉例說山東某城商行,某年底曾經以年化9%的利率幫其他銀行短暫代持過7天的債券。
代持往往為了突破監管限制和粉飾業績,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下,陰陽合同的情況多有存在,一方違約,另一方的法律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但大多數市場人士認為,代持行為是中性的。“代持也很考驗一個機構的投資判斷能力”,某大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對經濟觀察報表示:“代持應該是可以存在的,不合理的是代持的價格,代持的交易價格是異常的,代持成本跟債券價格變動不同步。
在4月19日的通氣會上,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回應近期債市出現的利益輸送案等問題時表示,無論是債券類還是權益類的證券代持,證監會一直以來都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現任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期間,曾經主導了銀行間市場的建立。而債券作為證券的一種,在國外較多的由證券監督機構來監管。
作為銀行間市場的主管部門,央行一直致力于放松一級市場管制和種種審批流程,以注冊制代替,央行行長周小川也多次在一些公開講話中表示從未反對過證監會來監督債券的二級市場交易。
一位債券市場浸淫多年的資深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債券代持本質是遠期債券買賣協議,建議建立遠期債券交易工具,均在債券交易系統登記,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
上述債券型私募基金的從業者認為:“規范市場是應該的,但不希望一刀切,我們看到這樣的通知,感覺對陽光債券私募發展很不利,未來新產品無法發行,交易所債券市場容量太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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