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產品再現兌付危機 華夏銀行被指銷售誤導
華夏銀行代售有限合伙基金再次出現兌付危機。
讀者王先生昨日(5月23日)致電《每日經濟新聞》投訴稱,經華夏銀行北京分行下屬網點客戶經理推銷,2012年3月,他以100萬元購買了該銀行代銷的“觀言吉祥煤業股權投資基金”,今年3月到期后至今尚未兌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款有限合伙產品說明書上,產品被定為較低風險產品,并明確指出對應的收益率是11%~15%,適合穩健型投資者。
多位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的銀行理財專家指出,有限合伙產品最起碼也該被定為中級以上風險,如果代銷產品的銀行沒有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向客戶做充分的風險提示,有誤導銷售的嫌疑。
客戶沖著銀行的招牌買產品,產品風險卻不受銀行控制。這種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到期無法兌付,責任由誰承擔?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認為,銀行代售理財產品出現虧損責任不在銀行,代售產品不能保證不出現問題,但是希望銀行在代售產品時要把好風險關。
記者昨天致電華夏銀行總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行北京分行有部分客戶購買上述基金,“我行得知產品到期未按時兌付后,已成立專項工作組密切關注進展情況并積極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求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我行已到期客戶提交兌付確認函,明確兌付時間表。一方面已聘請專業律師協助客戶對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償投資款項,直至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目前各方正在積極協調中。
管理人稱項目回款有暫時性困難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觀言吉祥煤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產品說明書,該基金性質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規模1億元,發起人和管理方是北京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行是華夏銀行,由中國京安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和撫州東臨公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第三方資產擔保。
說明書顯示,購買金額100萬至300萬元的,收益率分別是第一年11%、第二年11.5%、第三年12%。購買金額300萬(含)至800萬元的,第一年12%、第二年12.5%、第三年13%,800萬(含)以上第一年13%、第二年13.5%、第三年15%。
該產品投資項目是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說明書稱該投資基金具有項目資源稀缺、礦業公司經營前景大、第三方擔保公司全額擔保、流動性好等優點。
據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網站介紹,該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從事私募股權管理基金和基金管理業務。工商局資料顯示,2011年間,該公司注冊了三家有限合伙企業,注冊資本均為5000萬元,王先生購買的有限合伙基金對應的企業是北京中佳安成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這種私募基金作為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方,其資產管理能力和資產處置能力都很有限,跟注冊資本動輒數十上百億的正規金融機構有很大差距。投資的項目一般都有瑕疵,企業發這類基金融資的成本很高,利率通常是15%~20%,12%~13%付給投資者,另付2%~4%的銷售服務費給銀行,項目風險通常很大。”某券商創新業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
至于擔保方中國京安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和撫州東臨公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前者號稱是注冊資本5億的國有資控股公司。
記者從114查到了有限合伙基金投向的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該公司電話已經因欠費停機。
“我們已經去了銀行和管理公司,答復是今年8月1日會給我們還本付息,叫我們耐心等待。”王先生告訴記者,“除了我們買的第二期產品,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第三期有限合伙基金6月份又將到期,8月份能否真的兌付還不確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聯系了有限合伙基金的發起人和管理人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該公司昨晚在發給記者的回復中稱,“觀言吉祥煤業股權投資基金一期已經完全兌付,現有二期已到期未兌付資金4500萬,三期還未到期資金8000萬,銷售過程中進行了風險提示,沒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因投資項目回款出現暫時性困難,造成未及時兌付投資者本金和收益,公司已向投資者逐一確認兌付安排并做延期承諾,對于已到期并作出承諾確認的投資者,第一批確認兌付的投資者確保6月15日按期兌付,第二批確認兌付的投資者確保8月20日按期兌付。
產品說明書標示“較低風險”
根據客戶提供的產品說明書顯示,理財產品分為R1低風險,R2較低風險,R3中偏低,R4中偏高,R5較高,R6高風險,并標出了分別適合保守型、穩健型、平衡型、增長型、進攻型和激進型投資者,低風險產品對應的年收益為2%~4%,中偏低產品對應年收益為5%,中等以上風險產品的收益率標為不確定。
說明書中將上述有限合伙基金產品的風險級別確定為R2較低級,并明確指出適合穩健型投資者,對應年收益11%~15%,較表中風險級別更高的R3(中偏低級)5%的年收益還要高。
“早知道是私募基金發的產品,我就不買了,”王先生稱,客戶經理在銷售產品時告訴他產品屬于低風險高回報產品,可以放心選購。客戶經理并沒有明確告訴他該基金的管理方是一家私募基金。
不過,對于王先生的這一說法,記者未能找到相關客戶經理求證。
“銀行在代銷理財產品時應做盡職調查,慎重選擇代售產品。銀行銷售過程中應該向客戶充分提示產品風險,這款收益很高的低風險產品明顯不符合實際,銀行的行為涉嫌誤導銷售。”有業內專家表示。
今年3月,中國銀監會下發“8號文”指出,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
“去年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代售理財產品兌付門事發后,銀行考慮到聲譽風險,已經不再銷售有限合伙類產品。今年"8號文"規定這類產品批準代銷權限上升到總行,總行也不會批準代售這類產品。”某股份制銀行理財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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