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房地分離”是奇跡
“房地分離”是奇跡
——城鄉中國系列評論之五十八
宅基地本來就是用來蓋房子的。在宅基地上蓋成農宅之后,房與地不可分,構成一處完整的物業。要使用它嗎?消費房的同時也消費著(宅基)地,反過來也一樣。轉手之際,出讓房產的同時也必定出讓地產,這兩樣資產是不可以拆分開來獨立處理的。
可是,起于1961年的《人民公社60條》,卻生生把農村的宅基地與農宅,在制度上作了分離。先說宅基地,那是我們已經引用過的,該條例第21條宣布,“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斬釘截鐵地說,“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按照經典立場,這是把宅基地等同于農地,一并當作生產資料來處理,非公有不可,且不得自由轉讓。
同一條例的第45條,也提到農宅。怎么說的呢?首先,“社員的房屋,永遠歸社員所有”——這就是說,農宅屬農民私有——并且,“社員有買賣或者租賃房屋的權利”。還特別指出,“社員出租或者買賣房屋,可以經過中間人評議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價,由買賣或者租賃的雙方訂立契約。”再來,“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準強迫社員搬家。不得社員本人同意,不付給合理的租金或代價,任何機關、團體和單位,都不能占用社員的房屋。”
很明白,農宅是國家承認并給予保護的私產,也允許租賃和買賣。其實農村多少代的傳統就是這樣的,但在1961年黨的政策文件里得到重申,卻實在來之不易。因為自農村社會主義改造、特別是自“人民公社化”、“大躍進”的大潮以降,侵犯農宅的事情已有發生。我看到的記錄,一些地方刮“共產風”時,也有把老百姓的房產也一并“共”了去的。《人民公社60條》對這些“極左”勾當加以糾偏,重申農宅私有權是對癥下藥之舉。從經典立場看,農宅屬生活資料,私有也并不違背社會主義。
問題是,這條政策與前述第21條加不起來。是一個曠世未有的難題:農宅私有、可自由轉讓,但農宅底下的那塊宅基地,卻屬集體公有、且不準租賃和買賣。試問,農民租賃或買賣農宅的時候,其下的宅基地要不要也跟著租賃和買賣呢?跟著一起吧,那就違反了第21條規定的宅基地不得租賃和買賣的政策。不跟著呢?物理上做不到,因為任誰也沒本事能把農宅懸空之后再轉讓!
真是搞不懂的學問。后來讀毛澤東1970年在廬山寫下的“我的一點意見”,其中提點,“我跟陳伯達這位天才理論家之間,共事三十多年,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就從來沒有配合過,更不用說很好的配合。”查《人民公社60條》系陳伯達主持起草,毛澤東修訂、批準發布。不知道這文件里互相打架的條文,是不是也是兩位沒有很好配合的結果。
到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里,麻煩就大了。“房地分離”,兩套準則,如何實際執行?倘若“地隨房走”,那農宅之私也帶來宅基地之私,農宅之可轉讓也傳導為宅基地也可轉讓。反過來,“房隨地走”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要是宅基地死守“不準租賃或買賣”,那加蓋于其上的農宅,“可租賃或買賣”就是一句空話,除非當事人把房子拔走了處理。
妙就妙在到底誰跟誰走,政策與法律皆不明確。從我知道的實例來看,“地隨房走”還是不少的。我的祖母是浙江遂昌古市的一位小學校長,她的幾個兒子都外出做事,祖母老了和我們一起生活在上海。1966年前后,留在老家的二伯父去世,二伯母把老宅賣掉去了新疆投親。老宅為什么可以賣?“地隨房走”啊。那底下當然還是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只不過原先是“分”給祖母的,一旦宅子出手,宅基地也轉分給了下家就是了。
前幾年有一次到大理開會,下了飛機打的去會場,聽司機講得有意思,決定先去他家看看。那是距大理市40分鐘車程的一個村子,司機老家院子的門框上方,并排釘著3塊門牌。請教之下,主人說是買下兩戶鄰居的宅子合并而成。于是看到,司機的父母帶著一個7歲的孫子,住在一個占地400平米、建筑面積有700平米的農家大院里。那一年,大理市內拍賣的土地,僅40年的使用權,每畝就是280萬人民幣。
各地農宅轉手的事情,總之不少。當然拿到臺面上來,人們買賣的只是農宅,而不包括其下的宅基地。轉手所得也只是房價,而不含地價。這也沒有什么難的,好比100元買一輛自行車,因為規定僅一只轱轆可賣,那就買一只轱轆唄。多少錢呢?還是100元。
農宅出租的就更多了。特別是這些年在大都市的城鄉結合部,大批農宅出租給外來農民工。還有那些火爆的開發區,打工者很多住在四周農村租來的農宅里。沒有這一塊“房產”的應市,好幾億外出流動人口到哪里落腳?畢竟住入城市商品房的,還很少很少。
但是在某種情況下——這些情況形形色色——農宅之下宅基地的“不準出租和買賣”,也可以堅硬到妨礙、甚至制止農宅轉手的地步。這時候,流行的準則就成了“房隨地走”,由于宅基地不得租賃或買賣,所以加蓋其上的農宅也不得出租或買賣。別的不提,這些年動不動就看到“小產權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警示,其源蓋出自“宅基地不準出租或買賣”。此事我們還要細細討論,暫且按下不表。
“房、地兩制”還彌漫到了城鎮。請在城里購房的讀者清點一下手中的權利證書:“房產證”的全稱是“房屋所有權證”,表明你對所標定的房屋擁有沒有年限的所有權。“土地證”則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表明你擁有房屋所占土地的有年限規定的使用權。“契稅證”是購房完稅的證明,表明你享有抽了稅的政府應該提供的服務。在這些權利之間,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與永久的房屋所有權構成潛在的緊張,因為住宅土地最長只能使用70年,一旦到期,那“永久的房屋所有權”,恐怕就只能懸空地存在。
行文至此,忍不住問一句,經濟政策、經濟制度究竟是干嘛的?還不是方便人民生活的?要是經濟政策、經濟制度內生矛盾、沖突和緊張,那經濟規律會說,人民用于生產的時間就必定減少,因為大家不得不花費時間、精力、以及各出奇招的聰明才智,來對付政策、制度里的那些個麻煩。
從積極的方面看,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年限規定,一旦分給某個農戶,就長久歸其使用。與農地還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受村莊人口增加的影響,無需屈從“鄰家增人就要求重分宅基地”的壓力。在“地隨房走”習俗的支配下,宅基地也可以隨私有農宅的自由轉讓而轉讓。在這種情況下,宅基地同樣被定價,也同樣受價格機制的支配。正是這幾點,驅使農村宅基地在市場化轉讓方面,后來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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