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上門派件被狗咬傷 索賠兩萬元精神損失費
快遞員陳某上門派件,不想卻被收件公司的狗咬傷,收件公司不但不賠償還否認狗是公司所養。小陳一怒之下,將收件公司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及精神損失費兩萬余元。昨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媒體披露,因為收件公司對該致傷事故不存主觀惡意,陳某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已被駁回。
今年1月,在東莞塘廈做快遞員的陳某把某電子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在2012年11月2日晚到該公司派件時被其養的狗咬傷,其間他讓該公司支付醫療費被拒。
陳某表示,被狗咬傷后,致使他精神創傷、記憶力衰退,因此起訴該公司索賠醫療費300元、2012年11月3日至23日期間誤工費420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0元。
電子公司表示其并沒有養狗,至陳某起訴才知曉他被狗咬了,陳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庭審中,陳某提供手寫確認書一份,里面提到黃某某確認陳某確實被電子公司的狗咬傷,而黃是該公司的股東。但該電子公司認為陳某提供的手寫確認書并非其股東黃某某出具,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陳某主張是電子公司所養的狗將其咬傷,并提供手寫確認書、企業機讀檔案資料為證,顯示該公司股東黃某某對案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予以確認。電子公司否認該手寫確認書是黃某某出具,但卻未提供黃某某的證詞或其他相應的反駁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對陳某關于被該公司的狗咬傷的主張,法院予以采納。電子公司作為致傷動物的飼養人,應全額承擔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86.6元。
關于陳某請求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陳某被狗咬傷后已及時接種了狂犬疫苗,暫無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后果”,且電子公司對案涉致傷事故不存在主觀惡意,陳某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記者謝穎、通訊員鐘紫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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