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治理新規“合四為一” 資本管理成重頭戲
銀行治理新規“合四為一”資本管理成重頭戲
主要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向銀行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
近日,中國銀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下稱《指引》),實現了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監管規定的統一,原先分別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成為歷史。
《指引》印發日期為7月19日,即日起實施。從強化資本管理要求、建立科學的績效指標考核體系、設立首席審計官到提出利益相關者概念,《指引》充滿新意,頗具前瞻性。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今后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發展方向和路徑,有利于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統一公司治理準則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業銀行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法人監管的重點。”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國際上因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缺陷、風險管控失效和激勵機制不科學而造成的金融機構風險時有發生,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和強化公司治理監管成為世界各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監管當局的共同選擇。
近年來,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樹立了公司治理理念,普遍建立了“三會一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初步建立了現代化的公司治理運作機制。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從2002年到2009年,央行及銀監會先后發布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外資銀行法人機構公司治理指引》、《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以及《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指導意見》。
然而,新的形勢和行業的不斷發展,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據介紹,自2010年以來,銀監會針對我國銀行業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國際監管改革經驗,全面考慮國內各類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異同,制定了適用于我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指引》。
據銀監會介紹,《指引》的新內容主要包括:規范董事會運作及董事履職要求;做實監事會職責;加強主要股東行為約束;強化商業銀行戰略規劃和資本管理;增加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的具體規定,對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有效的問責機制和透明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
《指引》還明確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干預職能;確保《指引》與國際最佳實踐同步,使用新的公司治理定義,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即銀行的公司治理應履行對存款人、雇員等的權利保護責任等。
強化資本管理要求
與之前的公司治理規章不同的是,《指引》大幅闡述了商業銀行股東對資本規劃的責任與義務,并要求主要股東作出書面的資本補充長期承諾,體現了資本管理的重要性大幅提升。
《指引》規定,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應當支持商業銀行董事會制定合理的資本規劃,使商業銀行資本持續滿足監管要求。當商業銀行資本不能滿足監管要求時,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使資本充足率在限期內達到監管要求,并通過增加核心資本等方式補充資本;主要股東不得阻礙其他股東對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或合格的新股東進入。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主要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并作為商業銀行資本規劃的一部分。”《指引》稱。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要制定商業銀行經營發展戰略并監督戰略實施,制定商業銀行風險容忍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以及制定資本規劃,承擔資本管理最終責任。
為加強商業銀行內控,《指引》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可以設立首席審計官;首席審計官和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不受管理層主導。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為督促商業銀行轉變發展方式,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管理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等,并且商業銀行薪酬支付期限應當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時期保持一致。
“這既是對近年來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實踐的經驗總結,也為今后銀行業公司治理建設和進一步完善明確了方向。”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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