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人身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的通知
保監壽險〔2013〕620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精算師協會:
為加強總精算師任職管理,明確總精算師的責任,保障總精算師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現就人身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任職、履職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5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擔任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是指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及以上職務5年以上;
(二)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及經驗的職業資歷。
其中,在中國大陸保險業內具有滿足上述要求的任職經歷不得少于兩年。
二、總精算師不得頻繁變換任職機構。擬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原則上在原任職機構連續工作年限不得低于兩年。
三、擬任總精算師在原任職機構被撤職的,應在任職資格審查材料中說明在原任職機構工作的基本情況及被撤職的理由。
四、中國保監會在核準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中國精算師協會核實擬任總精算師的職業道德、專業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情況。
五、保險公司報送的總精算師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六、中國保監會支持中國精算師協會建立中國精算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評價體系,推動該評價體系與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任職管理進行對接。
七、保險公司應保障總精算師獨立履行職責,向其提供必要的條件。總精算師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時,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有權調查核實情況,并責令公司進行整改。
八、保險公司更換總精算師應提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由保險公司和總精算師分別闡明理由。
九、保險公司不得頻繁更換總精算師。因頻繁更換總精算師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做出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十、保險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精算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總精算師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總精算師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十一、保險公司應在指定或者撤銷精算臨時負責人的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指定精算臨時負責人的報告應包含精算臨時負責人基本情況及身份證、學歷證書、精算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等材料,證明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規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十二、保險公司聘任未經核準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總精算師或實際履行總精算師職責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追究保險公司及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的,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十四、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產品定價、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分紅方案確定等履職行為負終身責任。中國保監會依法對總精算師的不當履職行為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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