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受害者維權律師團成立
專家稱,集團訴訟能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本報實習生喬誌東
8月17日,在題為“轉暖中的中國證券市場與投資維權的前景”的第七屆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律師論壇上,與會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投資者律師維權團宣告成立“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受害者維權律師團”。
針對8月16日A股市場遭遇的光大證券的“烏龍指”事件,與會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投資者律師維權團的諸多律師在集體討論后,起草了《關于設立“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受害者維權律師團”倡議書》。
據與會律師介紹,證券民事賠償維權與普通民事案件維權在申訴主體上不同。一般民事案件中受害者人數較少,而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的受害者主體是中小投資者,數量往往數以千計甚至更多。
“在我國,股民維權只能通過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從長遠來看,建立集團訴訟制度是必然的,可以節約大量成本。”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表示,集團訴訟與一般性共同訴訟的區別在于,前者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且法院判決可惠及全體相同權益人,即受損失的投資者不起訴也可以獲得賠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說:“美國式的集團訴訟在補償證券欺詐受害人、懲罰違法行為、執行法律規定和節約法院資源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政治、社會、司法制度、訴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其引入中國大陸的時機還未到來。”湯欣表示,面臨迫切的投資者保護和救濟問題,中國證券市場急需發展群體性糾紛的多元化處理機制。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股民缺乏法律的表達,去證監會靜坐示威,對于自身和政府來講都不是好事,所以需要維權的渠道,這樣看證券民事訴訟工作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了。
據了解,證券民事賠償維權是律師的一項專業業務,與律師傳統業務不同,證券民事賠償維權需要同時具備法律和證券專業方面的知識。近年來,由于相關主體法治意識淡薄,相關法律不完善以及資本市場不成熟等原因,證券民事賠償維權阻力重重。
“面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律師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不一定能打贏,但要有當炮灰的勇氣。”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武漢分所律師羅德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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