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對沖交易或觸犯刑法
■ 關注光大證券“烏龍”事件
從目前媒體的相關報道來看,該事件中的相關人員可能已觸犯刑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此外,還面臨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8月1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經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并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托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同日,光大證券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并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
“8·16”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中國證監會已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但從目前媒體的相關報道來看,該事件中的相關人員可能已觸犯刑法: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此外,還面臨虛假陳述、誤導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相關媒體報道的信息,光大證券在獲知股價異常之后,未及時查明并告知投資者事情的真相,反而向相關媒體表示公司風控嚴謹,暴漲與公司無關;但其本身卻在當天下午開盤后,逐步賣出股指期貨IF1309、IF1312空頭合約,以對沖上午買入股票的風險,全天用于對沖新增的股指期貨空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行為。
假定如果光大證券在進行對沖交易時已獲悉股價異常的部分或全部事實真相,其將難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嫌疑。
而根據《刑法》第181條規定,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假定光大證券董秘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已經明知公司套利系統出錯的真實情況,而故意通過媒體向公眾提供虛假信息,則存在觸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可能。
以上罪名如果成立,相關人員將面臨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及相應罰金;如果是單位犯罪,除了需要承擔相應罰金,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整個事件的發展來看,如果光大證券沒有及時告知投資者事情的真相,反而在幕后對沖買下股指期貨空單,這一行為存在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嫌疑。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
此外,由于光大證券董秘未及時查明并告知投資者真相,如被查明存在虛假陳述,其應當賠償投資人的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當然,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受害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當提交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也就是說,受害投資者目前還需等待正式調查結果的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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