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律師觀點大PK
■本報記者熊欣
光大證券8月16日烏龍指事件的影響及其輿論仍在持續發酵。昨日,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宣偉華律師以及北京市京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新維律師。
問:上午11點06分發生的事情,光大證券董秘第一時間的反應是否認,隨后在下午1點停牌后發布臨時公告承認自營交易系統出現問題。這是否已構成信披違規?
張新維律師:依照《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董秘是公司信息披露人,對外發言代表公司。記者系新聞從業者,記者董秘對話,是代表社會公眾與其對話,董秘與記者之間的對話當然的屬于信息披露的范疇。董秘應當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否則應受到中國證監會相應處罰。
宣偉華律師:我向董秘詳細了解過情況,他那個時段并沒有看盤,也不知道股價漲跌情況,在跟同事一起吃飯時,也沒有人提到股市異動。在吃飯時有朋友突然來電詢問光大是否出現烏龍指,鑒于在我國證券市場還從未發生過這種事情,且來電的人相當熟悉,因此他第一反應是“不可能吧,你會相信嗎?”因此,從還原事實的角度,董秘的這個回答不叫否認,否認是指在明知的情況下做出相反的回應。但事實上他不僅不知道,而且不相信。
盡管他不相信烏龍指,但他吃飯回到辦公室后即是打開電腦看盤,核實情況。
所謂違反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不披露、隱瞞披露、誤導披露、不恰當披露、重大遺漏這幾種情況。“不披露”是指應該披露而故意不披露,“隱瞞披露”是指故意隱瞞,“誤導披露”是指半遮半掩,故意不說清楚。這三種情況均屬于“故意”行為。“不恰當披露”是指方法不恰當或時間不適時。這一般不是故意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意識不到。例如杭蕭鋼構董事長在年度總結大會上告訴全體員工說今年會有一個改變公司命運的大單,像這樣的重大合同不應只對員工講,而應該以正式披露的方式讓所有投資者知曉,這就是披露方式不恰當。還有披露時間問題,此時公司已經跟相對方草簽了協議,且已經在做施工準備,說明重大合同簽署這個敏感信息已經形成,且有泄露的可能,已經到了“紙包不住火”的時候了,公司本應盡快對外披露,可不僅沒有,反而還在內部大會上公然講,這就是披露不及時。
反觀梅健董秘的信披,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違規信息披露的特征。相反,從董秘接到詢問電話到公司停牌,這其中進行了緊張的核實、溝通工作,并及時在下午開盤時實施停牌。幸運的是核實過程正好是交易午休時間,因此,就信息披露而言沒有給市場造成不利后果。
問:在上午11點06分自營交易系統發生故障巨資買入股票現貨后,光大證券在未發布任何公告的情況下,迅速在股指期貨市場買入大量空單。這是否已觸及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
宣偉華律師:我看到很多媒體都在籠統地講光大的內幕交易問題。其實是不夠專業。要知道內幕交易既有“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也有“期貨市場的內幕交易”。前者由《證券法》規范,是指買賣股票或債券,是對應特定的上市公司的。那么光大證券的高管、員工等是否利用了光大證券因失誤推高股指的內幕信息及時賣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損失。沒有,而是及時被停牌了。當然,從股指被拉升到收盤有十幾分鐘,具體時間我不清楚,但是這其中如果有人及時賣出本公司股票以避免損失的,此人即實施了內幕交易。因此,光大證券公司并未實施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
另一方面,光大證券是否實施了期貨內幕交易呢?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
這就要看什么是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
《條例》第八十五條(十一)規定: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十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可見,從上述《條例》內容來看,期貨內幕信息指的是期貨“單市場”信息,不應該包括股票市場交易信息。眾所周知,《條例》在頒布時國內還沒有股指期貨。
因此,光大以購入股指期貨空單擬對沖其股票下跌風險,現階段我認為還不應該算期貨內幕交易。除了立法滯后外,還有兩方面理由:
首先,舉個不一定恰當的案例,中糧集團為鎖定價格在國際市場大舉買入大豆,可能推高大豆價格,但其又在大商所做空大豆。中糧同樣利用了國際國內兩個交易市場進行風險對沖,你說是不是內幕交易?再舉個例,假如光大證券先實施公告并停牌,再去做股指期貨對沖其股價可能下跌的風險,但其股票已被鎖定,不可能有價格波動,此時還有做股指期貨對沖風險的必要嗎?
張新維律師:在光大證券發生巨資買入股票現貨的系統問題后,企圖以一個錯誤掩蓋另一錯誤的行為,造成股市異動,顯然是操縱市場的行為。而這一操縱行為又是建立在巨資買入股票現貨這一內幕信息基礎之上,所以光大證券此行為依法構成內幕交易。
問:光大證券應該如何“善后”,才是承擔責任、維護市場穩定的正確做法?
張新維律師:光大證券理應對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本事件的自身特點,投資者舉證非常困難,尤其是證明光大證券的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關聯關系。
光大證券應當向平安證券學習,主動的對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以實際行動來取得市場和投資者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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