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光大事件新聞發布會:回應“不作為”79分鐘
21世紀網 8月25日下午3點,上交所就光大烏龍事件召開新聞發布會。
媒體向上交所提出,為何在光大證券8·16事件中,上交所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不及時發出提示性公告等相關問題。同時,有網友質疑上交所從12時50分再次致電光大,一直到14時19分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的79分鐘,上交所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屬于“不作為”。
發布會中,上交所否認自身存在失誤和責任,并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上交所很難做出明確的公告。并表示,上交所沒有行政調查權,主要通過電話問詢、函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異常交易的性質,對違反交易規則的,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
對于交易所的市場秩序問題,上交所認為應以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為基礎,參與各方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上交所稱,2013年8月16日光大烏龍指事發后,上交所依法依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1時45分本所相關部門負責人分別致電光大證券信息披露、合規、信息技術部門負責人,再次要求立即查明原因,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11時06分上交所市場監察系統發出預警后,通過對系統的查詢,初步發現光大證券自營賬戶涉及異常交易;一分鐘后,便與光大證券進行電話溝通;11時10分又與中金所監查部溝通,根據確定的監管協作機制,啟動了異常交易跨市場聯合監管流程。
11時15分上交所啟動對自身交易系統及行情系統進行自查,經查確認本所系統運行正常后隨即于11時44分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截至目前為止,上交所系統運行正常”的信息。
12時光大證券有關負責人回電上交所,稱其策略交易系統可能存在故障,具體情況仍在核查。之后,上交所又多次以電話和短信方式聯系光大證券董秘、證券事務代表等人,督促公司盡速核實、及時公告,同時考慮停牌。
12時42分光大證券因“重大事項未公告”申請停牌,上交所所根據《上市規則》實施半天停牌操作,并要求光大證券進一步發布提示性公告說明事件原因。12時50分上交所再次致電光大證券負責人,督促其下午開市前公告相關情況。隨后,上交所相關負責人又持續多次督促光大證券立即發布提示性公告、說明事件及其原因。同時派出監管人員赴光大證券了解情況。
14時19分光大證券通過上交所網站發布了提示性公告,公布事件情況及原因。
對于上交所的說法,一位網友質疑其從12時50分再次致電光大,一直到14:19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79分鐘,中間的時間上交所采取了何種措施?該網友質疑上交所在此79分鐘內“不作為”。
在這79分鐘內,有諸多不明緣由的投資者進行追高買入,但當日便被套牢。媒體質疑上交所為何發現交易異常后,交易所為何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為何不及時發出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回應稱,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是因為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市場必要性不突出,而且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很少啟用臨時停市措施這一通行做法。
上交所并以舉諸多例子論證。上交所認為,在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臨時停市措施很少運用。在2007年2月27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8.84%、2008年4月24日大盤最大漲幅達到9.60%、2013年6月25日大盤最大跌幅達到5.74%時,均未臨時停市。2008年5月12日汶川發生重大地震當日,也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
至于為何沒有及時發出提示性公告,上交所則認為,交易所對異常交易的調查需要一定時間,在光大證券相關事件中,盡管通過分析系統查詢和電話問詢,上交所初步判斷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但由于事發突然,情況緊急,加之當時市場上各種傳聞較多,故在當日14時19分光大證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調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證據并未落實。
上交所認為,交易所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是否為其真實交易意愿或“烏龍指”操作,所以無法做出一個明確的公告。而且,上交所直到收盤后,才收到光大證券對事件的書面確認函件。此時,光大證券的公告內容已經上交所所轉發,在市場上傳播,已無必要再由交易所進行公告說明。
在上交所看來,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極端個別事件。
而對于上交所如何為光大烏龍指事件定性的問題,上交所認為其只能做到常規監管。
上交所認為自身作為自律組織,沒有行政調查權,主要通過電話問詢、函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異常交易的性質,對違反交易規則的,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
此外,2008年以來,上證綜指共有90個交易日盤中漲跌幅超過4%,受傳聞及大機構增持或拋售因素影響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幾分鐘內上證綜指大幅波動的情形。對這些情形,讓作為市場自律組織的交易所在盤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確有難度。
在上交所看來,作為證券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交易所依法承擔三大基本職責,即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公司和上市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交易所的市場秩序以市場各方歸位盡責為基礎。證券交易涉及投資者、證券公司、存管銀行、交易所、結算公司等諸多環節,各主體依法承擔不同的責任。如,交易所負責對證券賣出的前端檢查,證券公司負責證券買入的前端檢查,如果有一方怠于行使職責,市場就可能陷于混亂。因此,市場的有序運行,需要參與各方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避免越位和缺位。
而交易所的市場監管以強化事后追責為保障。受市場特點決定,由交易所實施必要的前端控制,對于保障運行安全、維護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而嚴格的事后責任追究、讓違法違規者受到應有的懲戒,則是交易所監管的根本保障。否則,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就可能成為無牙之嘴,缺乏威懾力。特別是隨著交易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市場產品的日益復雜,交易所前端控制的難度越來越大,加強事后追責就顯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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