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稱處置光大事件完全依法而為

★交易所在對光大事件處理中,應當執行證券法,它是規范證券交易的基本法,交易所對證券異常交易的處置過程,也是執行法律的過程。不違反法律的基本規定,這是監管的底線
★這一罕見的突發事件為正在研究中的證券法修改提供了一個鮮活的實例,證券法上有關異常交易處置的制度供給不足的缺陷,需要通過法律修改予以彌補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周芬棉
8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就光大“烏龍指”事件召開網上新聞發布會,非常詳細地回答了市場普遍關注的十方面問題,包括為何不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為何不在光大證券公告事件原因之前發布提示性公告、為何不對錯誤交易予以取消等等。但是,目前仍有人質疑,稱上交所監管無能、在推卸責任等等。
為此,8月26日,《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上交所。上交所新聞發言人稱,交易所在處置光大事件中,是基于自身的法定職責,完全是依據現行法律和交易所業務規則而為,根本不存在推卸責任的問題。
監管底線是不能違反證券法
針對有投資者質疑,交易所以法律規定為借口推卸責任的問題,發言人稱,這種說法有失公允。眾所周知,資本市場具有很強的法治依賴性,是一個高度法制化的市場。上交所作為證券交易的組織者和一線監管者,在應急處置光大事件中,依據法律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結合事件過程中的實際情況,采取應對措施,符合資本市場法制化運行、法制化監管的基本要求。
正是按照法制化原則,交易所在對光大事件處理中,應當執行證券法,它是規范證券交易的基本法,交易所對證券異常交易的處置過程,也是執行法律的過程。不違反法律的基本規定,這是監管的底線。
該發言人舉例說,很多投資者稱交易所為什么不停市、為什么不能取消當日交易,其實這些問題都涉及到證券法的規定。就臨時停市而言,證券法第114條賦予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的權力,但同時規定了十分嚴格的啟動條件,從光大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對市場造成的影響看,難以從中找到臨時停市的法律依據。又如,就異常交易取消而言,證券法第120條明確了“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交易結果不得改變”的基本要求,交易所取消光大事件中的“烏龍指”交易和投資者的跟風交易,更是沒有法律依據。
發言人也說,當然,這一罕見的突發事件為正在研究中的證券法修改提供了一個鮮活的實例,證券法上有關異常交易處置的制度供給不足的缺陷,需要通過法律修改予以彌補。
監管應依據交易所具體規則
發言人稱,按照法制化原則,交易所在處理光大事件時,應當有具體規則來支撐,需依規則而為,而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這些規則就是交易所依照法律規定制定的交易規則,它們也是資本市場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參與證券交易的投資者應當遵守,組織管理證券交易的交易所也應當遵循。
在現有滬深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中,均對如此特殊、尚無先例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交易以及引發市場整體性異常的處置,缺乏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采取臨時停市或者取消交易等措施,將面臨執行標準和操作程序不明確等困難,因臨時停市或者取消交易受到影響的相關交易當事人,也會因沒有規則和制度預期而提出質疑。
發言人稱,當然,這一罕見的突發事件也要求交易所將修改、豐富、完善交易異常處理的標準和程序,盡快提上議事日程。
處理光大應依準確事實而為
發言人稱,本著按照法制化原則,交易所在處理光大事件時,應當依準確的事實為根據。交易所在做出相關決定、公告相關事項時,均要以事實為基礎,這是市場監管的基本要求。本次突發事件處理中,上交所面臨一個很大的質疑是,為什么沒有在光大證券公告之前提前公布當日市場異常波動的原因?從上交所新聞發布會呈現的事實看,在當日14時19分光大證券未正式公告前,盡管交易所通過持續不斷地問詢等方式,對事件原因有了一個大概的了解,但了解的方式是非正式的,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全面的,未準確掌握異常交易發生的真實具體情況。
發言人表示,事發后,作為事件當事人和責任方的光大證券一直處在交易異常原因核查確認過程中,直到收盤后,才提交對事件的書面確認函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上交所早早地就發布公告將股指異常波動歸因于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不僅沒有充分的規則依據,也缺乏準確的事實依據,交易所如果做出相關公告,將面臨事實依據不充分甚至出現錯誤的風險。
發言人提出,這其實是一個普遍性問題,即在我們這樣一個股市容易出現大幅波動的市場環境中,證券交易所在缺乏相對可靠的事實、信息和依據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在交易進行過程中,于第一時間通過相對權威的方式,解釋、澄清其背后的原因?
依據法律市場各方應歸位盡責
發言人稱,證券交易是一個復雜的市場行為,涉及投資者、證券公司、交易所、結算公司等諸多主體。在這個完整的交易鏈條中,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分工,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并為證券法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所確定。在證券交易異常發生后,強調相關處置遵守“權利、義務與責任”相均衡的法制原則,十分重要。其中,包括投資者在內的交易當事人應有謹慎理性交易的義務,異常交易事件的當事人有及時查明澄清事實并承擔相關責任,交易所有依法采取處置措施、行政監管機構及時介入查處違規行為的責任。
發言人介紹說,在光大事件中,上交所履行了實時監控、預警、處置光大證券所引發的異常交易,并督促其查明和披露真實情況等職責;證券監管機構在第一時間介入本次異常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置,采取監管措施,開展立案調查,并督促相關主體履行職責。
總體而言,自律和行政監管機構已經在法制的框架下采取了應對和監管措施,在后續的案件查處和責任承擔中,法制化原則仍應堅守。
投資者損失亦應依法得到賠償
發言人稱,從光大事件中出現的異常交易來看,由于光大證券訂單生成及委托系統存在的缺陷,導致其在11時5分8秒之后的2秒內,瞬間生成26082筆預期外的市價委托訂單,并被發送至上交所交易系統,最終成交了70多億元。這些預期外的訂單顯然不是出自光大證券的真實意圖,屬于人們常說的“烏龍指”,具備了錯誤交易的一般特征。
而在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跟風買入的投資者,他們確實是根據自主判斷所作出的投資決策,既符合其真實意圖,也未被錯誤執行,不具備錯誤交易的要素和特征,也不存在取消交易的事實基礎。目前,有觀點認為,這些跟風交易也屬于錯誤交易、應當作相應處置,是對證券錯誤交易制度的誤解。
發言人稱,投資者在較高價位跟風買入,有可能遭受損失。如果光大證券被認定存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投資者應當通過法律途徑向光大證券索取賠償。當然,從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信心出發,監管部門也可考慮通過設立賠償基金等方式對遭受實際損失的投資者給予一定補償。
發言人認為,無論以何種方式索賠,投資者需依法而為。而不能因為自己有了損失,就片面認為這種交易也是錯誤的,應當取消,這種主張是與證券法的規定不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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