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渝:該不該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蘇渝(重慶工商大學MBA教授)
雷厲風行,證監會在“8·16事件”發生不到半個月時間就做出處罰決定。8月30日,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情況。此事件被定性為內幕交易、內控缺失,證監會對4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并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并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元。筆者認為重罰背后還欠缺了以下兩點:
首先,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如何兌現。光大證券內幕交易事件,給廣大中小投資者造成嚴重虧損。根據《證券法》第77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是,作為中小投資者個體,要向光大證券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難度非常大,事實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糾紛往往不予立案。即使立案,最后駁回的居多。這里主要涉及三個難點:一是舉證困難,光憑當日交割單難以作為法律證據。二是訴訟成本很高,比如你虧了6萬,按照2%繳納訴訟費,也就是說起訴者在基本沒有能穩獲勝訴的情況下還要先繳納1000多元訴訟費,同時還要拿出更多錢來請律師,成本高企。三是還有些不知道可以訴訟賠償的投資者不會去訴訟,就會形成訴訟了獲賠,不知情者認虧的不公平現象。
囿于我國現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此前內幕交易民事索賠的案例,欲索賠的投資者很難獲勝。筆者建議監會者可以同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中心、中金所一道,利用高科技手段把當日上午追高買入股票或期指后又賣出虧損的賬戶統一交給光大,由內幕交易方舉證,哪些是因烏龍事件應賠償的,哪些不是?經法院鑒定裁決后,統一由光大將賠付款打到虧損投資者賬戶上,減少訴訟的難度和跨度。
其次,除了行政處罰,還應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證監會對4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并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宣布4人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董秘梅鍵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2005年《證券法》73條將內幕交易主體分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處罰則是對內幕交易者采取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以及市場禁入等。相比操縱市場而言,其處罰避開了刑事責任。這也是上述責任人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原因。但筆者認為光大證券這次內幕交易比任何操縱市場的后果都要嚴重,光有行政處罰而不承擔刑事責任,很難杜絕今后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故筆者建議盡快修改原有《證券法》,后果嚴重的內幕交易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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