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案:多維度下的市場標桿意義
光大證券昨日公告稱,該公司已經收到助理總裁楊赤忠、董事會秘書梅鍵的辭職報告以及證監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盡管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處罰結果已經公布,但是對于“烏龍指”后光大證券命運的市場猜想還在持續。
在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案畫上句號之時,回顧事件的演變過程,不僅可以清楚地看到軟件設計缺陷、內控缺失使得事件的發生成為必然。同時,監管部門僅用14天時間便將該案調查審理終結,而且調查期間,上交所及證監會也多次對外及時回應市場質疑及公布案件進展,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也在此次事件中得到明顯體現。
⊙記者郭玉志○編輯李劍鋒
案發
創新與風控天平失衡的偶然與必然
近年來,資本市場業務創新一直在穩步推進中,尤其是經過去年監管部門放松政策推進的創新,逐漸開始演變成市場主體的創新。作為市場主體的證券公司當之無愧是業務創新的主角之一,而光大證券亦不例外。
在業務創新方面,量化投資成為近一年來市場高度關注并持續討論的領域之一,在多地召開的量化投資論壇便是佐證。而此次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事件中,市場也發現了量化投資、高頻交易的影子。
據介紹,光大證券使用的“銘創高頻交易投資系統”是定制軟件,為光大證券獨家使用。根據調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包括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均存在嚴重的程序設計錯誤。策略交易系統于今年6月至7月開發完成,7月29日實盤運行,至8月16日發生異常時實際運行不足15個交易日。由于“重下”功能從未實盤啟用,嚴重的程序錯誤未被發現。
實際運行不足15個交易日,這一創新策略交易系統的倉促使用,加劇并促使了案件的發生,成為“8·16”異常交易發生的誘因。
2013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員進行了三組180ETF申贖套利,前兩組順利完成。11時02分,交易員發起第三組交易。11時05分08秒,交易員想嘗試使用“重下”功能對第三組交易涉及的171只權重股票買入訂單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進行自動補單,便向程序員請教,程序員在交易員的電腦上演示并按下“重下”按鈕,存在嚴重錯誤的程序被啟動,補單買入24只股票被執行為“買入24組ETF一籃子股票”,并報送至訂單執行系統。錯誤生成的訂單中先后有234億元訂單陸續通過校驗進入上交所系統等待成交,最終成交72.7億元。
事件就在瞬間發生了。而這背后,是光大證券內控缺失、管理混亂的公司治理體系。
據介紹,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長期沒有納入公司風控,事件發生后,本應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披露,變成了對己有利的內幕交易;同時,公司程序員在異常交易發生后試圖對交易系統進行修改,將相關責任推到軟件公司身上。
市場分析人士認為,從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不難看出,行業創新業務迅速開展,給行業和監管部門都提出了諸多挑戰,同時,由于過度追求創新業務則將風控束之高閣,創新與風控天平的失衡導致了案件的發生。這也給市場其他主體敲響了警鐘,臺前臺后內控機制建設是必不可少的。
查處
14天的調查取證審理
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事件在事發僅14天后就得到了從重、從快、從嚴處罰,該案也成為《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發布后,證監會查處的首個A類大案要案。
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達72.7億元,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
事件發生后,一線交易所首先啟動了程序核查。據了解,事件發生后,上交所立即進行了核查,在11點05至14點06分,工作人員前后與光大證券方面有超過20次以上的溝通,督促其信息披露和停牌事宜。而中金所自當日上午11:10分開始,也有10多個質詢電話。
正如監管部門所稱,這一案件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沒有先例,屬新型案件。因此,此次調查取證的難度可想而知。
據悉,證監會稽查部門事發當晚便將調查通知書送抵光大證券,17日,上交所與上海證監局也進駐光大證券現場,19日,證監會稽查部門進駐現場調查。
由于此次異常交易事件涉及程序化交易系統缺陷問題,電子化取證存在困難。不過,稽查執法人員對光大證券、上交所、上海證監局、中金所等主體對象進行了調查訪談取證,對光大證券涉及該案包括財務、風控、系統、策略、投資等部門所有人員進行談話、筆錄,調查所有的通話記錄。
值得注意的是,稽查人員對交易所以及證監局相關人員也進行了訪談,對其與光大證券的溝通內容等做了記錄。這些新嘗試,使得調查的方向實現了全面覆蓋,案件發生過程全部了解。
最終,稽查部門的整個現場調查取證僅用了三天,同時,經過專家論證咨詢,監管部門于上周五正式對外公布了調查過程和處理結果。
公開
及時公布案件進展回應質疑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案件可謂是具有標桿意義的案件,它的意義在于,在監管部門工作重心向監管執法轉型過程中,通過大案要案的及時快速依法合規嚴查重懲,可以起到倒逼機制,促使市場主體形成自我約束機制,凈化了市場環境。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在案件查處中,監管部門多個職能機構形成合力,通力配合,在案件發生至結果正式公告前,多次對外公布事件進展和回應市場質疑,市場“三公”原則得到充分體現。據了解,該案的發生及引起的重大市場影響,關鍵一點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對稱。光大證券在對己有利情況下進行了內幕交易,而市場其他投資者則跟風投資。
在此背景下,監管部門多次及時向社會公開事件進展,回應市場質疑,讓投資者及社會公眾獲知事件最新情況。例如,案件發生當日,證監會便在新聞發布會上對外澄清;案件在調查之際,上海證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臺召開了首次網上新聞發布會,就“光大證券8·16事件”詳細回答了記者提問,回應了諸多市場質疑;而在處于行政處罰告知階段便向社會全部披露案件調查取證過程及處置結果。
董登新認為,除了案件透明度公開力度大以外,監管部門在此次案件中對內幕交易的處理非常清晰明了,把握有度,給了市場一個明確的信號,監管部門稽查執法的效率和能力大大提高。
不僅如此,董登新認為,該案的處理也凸顯了當前監管部門工作上的變化。此前,監管部門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的工作重點放在IPO等行政審批一級市場環節,而目前來看,監管部門開始逐漸將工作重心向二級市場轉變,加大對交易行為等監管,包括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的立案稽查也越來越多。
“目前國際發達市場,其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在監管執法上,該案的處理也將促使我國資本市場步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通道。” 董登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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