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英:光大為何拒絕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
■ 關注“光大烏龍指事件”
所謂的“烏龍指”事件給光大證券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高達7億多元。雖然7億多元僅占同期光大證券凈資產的3%,但是占其現金流比例卻高達35%左右,這意味著如果光大證券向投資者賠償金額超過15億元,就會導致其現金流斷裂、甚至倒閉的結局。
盡管在證監會定性“光大8·16事件”為內幕交易后,眾多遭此誤導而損失慘重的投資者,似乎看到了索賠的曙光。但是,據日前《第一財經日報》報道,針對具體賠償事宜,光大集團拒絕專門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而這極可能意味著,在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中受損的投資者,其索賠之路并不平坦。
其實,投資者補償基金制度,早已成為全球發達金融市場成熟制度之一,即在金融交易定性為違規違法之后,通過對相關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預估,并在此基礎上由肇事方(或關聯方)專門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以對投資者的損失進行逐筆補償。
顯然,盡快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才是光大證券維護投資者利益的最大誠意,而這在我國證券市場亦有先例可循,在今年5月萬福生科造假案發后,作為保薦機構的平安證券,就設立了3億元的萬福生科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
那么,為何光大證券在表態“因本次事件對投資者可能產生的損失,本公司將依法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之后,卻至今仍不愿意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呢?究竟是心存僥幸,還是另有難言之隱?
先論其難言之隱,對比萬福生科造假案發后,證監會對平安證券的經濟處罰,是“沒一罰二”合計7665萬元,而此次對光大證券的經濟處罰,卻采取的是“沒一罰五”合計5.23億元,如果再加上8月16日高價增持股票所產生的約2億元盯市損失,所謂的“烏龍指”事件給光大證券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高達7億多元。
雖然這7億多元直接經濟損失,僅占同期光大證券凈資產的3%,但是占其現金流比例卻高達35%左右,這意味著如果光大證券向投資者賠償金額超過15億元,就會導致其現金流斷裂、甚至倒閉的結局。
而據部分市場人士測算,如果將“光大8·16事件”當天高位追高的股票投資者以及低位追空(或高位追多)被套的期貨投資者損失全部計入,那么光大證券對投資者的賠償額度可能接近30億元,而這已遠遠超出當下光大證券的賬面現金,故而光大集團拒絕設立投資者補償基金,似乎有其難言之隱。
再論其心存僥幸,盡管在“光大8·16事件”爆發后,當下已有部分投資者準備抱團維權,但是,在我國證券市場集體訴訟制度缺失之下,這種抱團維權的行動極可能難以有效推進。果真如此的話,在“光大8·16事件”中慘遭虧損的眾多投資者,極可能僅有少數投資者真正上訴索賠,因為基于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等因素,絕大多數中小投資者極可能會無奈放棄索賠。
應該承認,此次監管層對“光大8·16事件”內幕交易的定性,是準確客觀的,對其處罰亦是較為嚴厲的。但是,除此之外,我還希望,監管層能夠跟進落實光大證券對投資者賠償事宜,催促光大證券盡早設立專項投資者補償基金,因為僅注重處罰而忽視對投資者的賠償,是明顯有失公平的。我們更希望,就維護投資者權益方面,監管層能夠盡快出臺并完善諸如投資者補償基金、集體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建設,如此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投資者維權難、索賠難等制度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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