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股民以侵權名義 起訴光大證券及上交所索賠7萬
以侵權的名義 索賠光大證券
記者余以墨
當全國媒體和投資者合力聲討光大證券,呼吁對其進行索賠時,將索賠真正付諸實踐的第一案已經花落已經以“務實”而聞名的廣州——有一位家住番禺的郭姓股民前日已經前往區法院提交材料索賠7萬元。
《投資快報》記者昨日聯系上其代理律師葉小雷律師,其表示此次起訴的法律事由為侵權責任糾紛,并將上海證券交易所一起推上被告席,和內幕交易無關。而其突破性的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免去上海法院起訴的訴訟成本和奔波之苦。
番禺股民狀告光大證券和上交所
葉小雷律師透露,其代理的股民郭先生年過四旬,家住廣州番禺洛浦街。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發生“烏龍指”事件,引發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異常交易事發后,上交所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直到上午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又向媒體否認“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
“我的代理人看到這種情況,誤以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當天下午開市后,迅速高位買進數只股票。”葉律師表示,然而當天下午2時許,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說出了問題,郭先生高位買進的數支股票在當天收市時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將股票賣出,共損失7萬元。
由此,郭先生經過法律咨詢后,決定將光大證券和上交所告到法院。其認為光大證券發生“烏龍指”異常交易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場發表不實言論,存在過錯,而上交所在異常交易發生后,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屬未盡監管之責,共同導致他的損失,他要求法院判令兩者共同賠償損失7萬元。
三人投資者可索賠理由各不同
葉小雷律師表示,此次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共有三類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
第一類是光大證券的股東,即購買了光大證券股票的投資者,他們起訴的理由是《證券法》和《公司法》。第二類是被烏龍指事件和光大高管誤導的后買入非正常上漲股票的股民,他們起訴的理由可以是侵權責任法。第三類是因為烏龍指事件造成的大盤波動而蒙受損失的股指期貨投資者和基民。
其表示,此次代理的郭先生索賠案,就屬于第二類。
侵權責任糾紛并非內幕交易民事索賠
值得留意的是,此次郭先生起訴的理由是侵權,并非目前大眾熱烈討論的內幕交易民事索賠。葉律師表示,光大證券異常交易發生后進行的對沖交易,和投資者的損害并無關系,真正讓股民遭受損失的,是其系統缺陷引起的烏龍事件,和其后高管發表的不實澄清言論。
此外,此次郭先生是向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提交的起訴材料,并非上海法院。
葉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有權對此類案件進行管轄。而在司法實務中,類似以網絡為依托發生的侵權行為,被侵害人常住地即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其表示,這樣還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光大證券烏龍事件的受害投資者遍布全國各地,如果一起涌向上海起訴,會增加法院壓力,也不利于中小投資者。如果可以分散到各個侵權結果發生地,那么事情就簡單多了。”
證監會處罰將是有力證據法院正立案審查
葉律師指出,此次起訴光大證券的主要侵權事實就是其交易系統存在的重大安全漏洞和高管發表的不實澄清言論,這兩點構成投資者對信息的誤判,從而導致損失。“而這兩點,證監會日前出具的處罰都已經加以證實了,無需我們自己去調查取證,為投資者起訴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持。”其進一步表示,光大證券董秘等人的不實言論,屬于職務行為,也認定為公司行為。
據悉,番禺區法院接受郭先生起訴材料后,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不知法院有無管轄權,需要審查后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規定,法院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投資快報》將密切關注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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