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上市疑云

近日有消息稱,為了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阿里巴巴已向港交所提交了一份“創新方案”,試圖通過引入合伙人制度,滿足港交所“擬上市公司不得有雙重股權結構”的要求。然而有律師認為,這種合伙人制度依然違背香港公司法“一股一權”的規定。那么,阿里巴巴是否會放棄在港上市,轉而去接納雙重股權機構的美國上市?
法治周末記者蔡長春
近日有消息傳出,阿里巴巴已向港交所提交了一份“創新方案”,試圖通過引入合伙人制度,滿足港交所“擬上市公司不得有雙重股權結構”的要求,從而讓現行的管理團隊擁有董事會內多數董事的提名權,更好地實現對公司的掌控。
有分析機構推測,如果阿里巴巴此次打包上市成功,融資金額可達千億港幣,也因此,阿里巴巴上市的任何消息,都牽動著市場的神經。
9月2日,香港《南華早報》報道稱,香港證監會已召開董事局會議,商討如何處理阿里巴巴的上市事宜。
首創證券研發部副總經理王劍輝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像阿里巴巴這樣在技術優勢、行業地位、盈利能力等方面都比較出色的企業,港交所是樂于接受的。
不過,長期研究海外上市的律師李忠軒指出,阿里巴巴如果想要在香港上市,就必須要遵守上市地點的法律法規,如果合伙人制度與當地的法律或交易規則產生沖突,其上市也會遇到阻礙。
此外,有消息人士透露,紐交所和納斯達克至今仍沒有放棄與阿里巴巴進行接觸。
而阿里巴巴公關部相關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上市計劃和所謂的“合伙人制度”,他并不了解,“不知道是誰傳出的消息,我們從來都沒有講過這方面的事情”。
至此,阿里巴巴如何上市,在哪兒上市,仍是一團迷霧。
為何有合伙人制度
在李忠軒看來,當前一些高科技公司往往會經過多輪融資,導致創始人的股權比例較小,公司股權也比較分散,而創始人和管理層的穩定性對于高科技公司來講又非常重要。
據李忠軒介紹,AB制雙重股權結構(即不同表決權股權結構)恰恰能夠較好地解決以上問題,比如有些公司通過安排A類和B類兩種不同類型的股票,賦予B類股票10倍于A類股票的投票權,使得創始人或者管理層股東的投票權大于其他投資者,從而在股東大會上選舉董事的時候占有更大便利。
據了解,目前阿里巴巴就有著這樣的強烈需求,阿里巴巴管理層只持有集團10%的股份,而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則控股60%以上。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按照占股的比例來分配董事會投票權和席位,阿里巴巴管理層在公司上市后就將失去公司的控制權。
“AB制雙重股權結構在美國早有應用,但是港交所并沒有這種制度。”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敬田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有消息稱,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阿里巴巴又提出了一個創新方案——合伙人制度,即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可以在公司上市后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如果董事會有9席,合伙人就可以提名5個”。
此外,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委任,如果提名人選不獲委任,合伙人則可再提名另外人選。正是通過這種制度,阿里巴巴管理層將始終擁有董事會的多數席位,從而控制董事會的決策。
據記者了解,阿里巴巴管理層的合伙人制度早在2010年起就已經開始執行,目前阿里巴巴共有20多位合伙人,包括馬云、陸兆禧和蔡崇信等高管。
此外,也有媒體報道稱,曾有阿里巴巴內部人士對此進行解釋,其合伙人制度設置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使阿里巴巴獨特的企業文化不被稀釋,并不存在所謂“專供上市之用”。
不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電商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即使不是“專供上市”,也不排除阿里巴巴通過對舊有制度的改造利用來為其上市服務。
對此,法治周末記者致電阿里巴巴公關部進行詢問,但其相關負責人員不置可否,表示對所謂的合伙人制度并不了解。
“創新”與香港法律相悖
據了解,在港交所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在香港上市的企業只能為單一股權結構,因此AB制雙重股權結構必然無法正常通過。
那么,所謂的合伙人制度又能否順利過關?
在李忠軒看來,從目前所掌握的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資料來看,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李忠軒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通常提名董事是屬于股東的一項權利,因此應該由股東來行使相應的權利。如果是由所謂的合伙人來提名董事,因為“合伙人”不屬于通常所說的公司治理機關里的一個機構。
“而且根據相關資料,合伙人的選擇和其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并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意味著一些合伙人雖然可以是公司的管理層,但并不一定持有公司的股票。在這種情況下,投票權實際是可能與股權沒有任何關系的。”李忠軒表示。
首創證券研發部副總經理王劍輝也認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股東的權利與控制人的權利應該是平等的,也就是占有多少股份就該有多少的表決權。
在王劍輝看來,即使是比較特殊的合伙人身份,如果其持有的股份并沒有達到一定水平,卻有更多的表決權與控制力,這種設計無疑與現行香港法律中“一股一權”的規定相違背。
“一般的合伙人制度中,合伙人存在資深合伙人和初級合伙人的區別,表決權也有所不同。但進入上市公司程序之后,這套制度肯定是要完全改變的。”王劍輝認為,“如果想要讓某個合伙人具有足夠的控制力,可以通過購買或者贈與其足夠的股份,而不能說有合伙人制度就可以讓某個合伙人的權利變大。”
李忠軒還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雖然阿里巴巴注冊地是在開曼群島,但如果它要上市,則必須同時遵守注冊地和上市地雙方面的法律。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阿里巴巴選擇在香港上市,就必須要遵守香港的公司法。
此前,也有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如果阿里巴巴最終在所謂的合伙人制度下上市,理論上而言,任何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資者都可以以違反“香港公司法一股一權的規定”為由對其提起訴訟。
上市地點尚難判定
李忠軒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相比于香港,在美國上市的優勢則在于,不同表決權股權結構在那里已經非常普遍,故阿里巴巴上市會更加順利。
但為何截至今日,阿里巴巴方面仍未公開表示其上市地點?
在知名IT律師趙占領看來,相比于在美國上市而言,阿里巴巴如果選擇在香港上市,會具有一定的先天優勢。
“在亞洲,很多投資者都對阿里巴巴的模式比較了解,認可度可能會更高。”趙占領表示。
而在王敬田看來,在香港上市的穩定性較美國會更強,在美國會有更多不可控的因素存在,如在美國上市的一些公司往往會遭遇很多訴訟案件等。
李忠軒也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如果阿里巴巴選擇在香港上市,可能會獲得一個相對較高的估值。而在美國,由于其對上市公司估值的確定往往會根據同類的公司來進行參照,與阿里巴巴比較類似的是eBay公司,由于eBay最近的股價波動較大,因此并不利于阿里的整體估值。
“估值對阿里巴巴來說比較重要。”李忠軒表示,阿里巴巴之前在回購雅虎所持有的部分股權時,曾經與雅虎簽訂過一些類似后期上市保障的協議,其中一個條款就是其上市發行價要高于原來回購價的110%,這樣的信息,在雅虎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文件中有所披露。
李忠軒認為,因為阿里巴巴選擇在香港上市很容易獲得一個較高的估值,也就比較容易完成該項承諾。
不過在李忠軒看來,對于阿里巴巴目前提出的解決方案,香港證監會和港交所或許很難作出讓步。
“如果這次給阿里巴巴開了先例,很可能會影響港交所的權威。”李忠軒認為。
近日也有相關知情人士透露,香港證監會不會為阿里巴巴上市在規定上作出讓步,包括所謂的合伙人制度也很難獲得通過。
那么,在香港與美國之間,阿里巴巴究竟會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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