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股民狀告光大證券索賠10萬 全國不少股民已遞訴
東方網9月5日消息:“8·16”烏龍指事件后,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稱該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昨天,記者從投資者訴訟代理人處了解到,已有一名上海股民率先向靜安區法院起訴,要求光大證券為其內幕交易、信息誤導賠償投資損失約10萬元。目前,法院尚未立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在收到相關材料7日內決定立案與否。據悉,該起訴訟是“烏龍指”事件后滬上首例股民維權案件。
事件回放:
被套割肉虧了約10萬
“在8月16日那天,我受到光大證券信息誤導及內幕交易的影響,買入了股票,并導致了相應的投資損失?!痹撏顿Y者稱,自己于8月16日11點07分見滬市暴漲,權重股集體拉升至漲停(其中包括其購買的中信證券,股票代碼為:600030)。該投資者認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場有傳聞稱滬市暴漲和光大證券“烏龍指”有關,故原告并未立即跟風買進,而是繼續觀察市場。后中午休盤期間,光大證券董秘通過媒體否認了烏龍傳聞。
于是下午開盤后,這位投資者立即于13時以每股11.90元價格買入91300股中信證券股票,成交金額為1086470元,傭金325.94元,過戶費54.78元。但隨著光大證券賣空ETF、賣空股指期貨合約及14時22分發布公告后,大盤迅速回落,原告購買的中信證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原告當日收盤被套。8月19日,該股票依舊下跌。為避免損失加大,原告只能于8月20日上午9點38分將所持的91300股中信證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價格全部賣出,傭金297.28元,印花稅990.99元,過戶費54.9元。原告因此遭受損失共計99302.35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
起訴緣由:
光大董秘發表誤導性陳述
該投資者認為,8月16日11點05分光大證券異常交易行為導致股市暴漲卻不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公司董秘梅鍵身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直接負責人員,在相關信息未披露前,通過媒體發表了誤導性陳述,對原告造成嚴重誤導,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于13時買入上午曾被原告拉漲停的權重股中信證券股票。而光大證券卻在13時至14時22分(信息披露前)賣出ETF并賣空股指期貨合約對沖,導致大盤迅速回落,原告購買的股票因受影響,一路下跌,原告最終遭受損失。故原告的損失與光大證券信息誤導、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該投資者認為,依《證券法》第77條第2款關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光大證券應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原告律師:
已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代理該案的嚴義明律師表示,已于9月2日下午向光大證券注冊地法院靜安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F法院已將起訴材料收下,但其表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審理,尚需要進一步討論研究,會盡快給予答復。
在“8·16”光大證券“烏龍”事件過去兩周之后,中國證監會公布調查和處理結果,認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5倍罰款,罰沒款總計5.23億元。這樣的“頂格”處罰是中國證券史上最嚴罰單。
嚴義明稱,我國《證券法》第76條第3款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298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由。不過,對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以證監會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為前提才可訴訟。當前只有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才有法律硬性規定,需要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才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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