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八項禁令保護消費者權益
■銀行業服務八項禁令
1.不得在營銷產品和服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隱瞞風險、夸大收益;
2.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協議文本中出現誤導、欺詐等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
3.不得主動提供與銀行業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4.不得在未經銀行業消費者授權或同意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金融信息;
5.不得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6.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7.不得無故拒絕銀行業消費者合理的服務需求;
8.不得在服務中對殘疾人等特殊銀行業消費者有歧視性行為。
京華時報訊(記者高晨)日前,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針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出了八項禁止性規定。同時,銀監會也會根據對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嚴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處罰措施。
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引中提出了“行為準則”的八項禁止性規定,宣示了銀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容侵害。指引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的性質,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指引還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侵害銀行業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整改和問責。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侵害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糾正、處理情況予以通報等。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行業屬于金融服務行業,服務行業在為客戶服務前有義務告知其服務費用。但明碼標價并不意味著銀行具有完全的自主定價權,對于一些基礎性服務,政府應該統一干預,確保百姓日常基本金融消費。對于非基礎型的業務,銀行也將亮明價位,百姓有權利按照其自身衡量標準貨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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