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烏龍指”股民起訴光大證券 地方法院不受理
南都訊 記者任先博通訊員范貞夏瑤瑤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后首例股民起訴維權案,最終被廣州市番禺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昨日,番禺區法院對外公布此決定,并解釋該案屬于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E T 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巨量申購180E T F成分股,實際交易達72 .7億元,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當日上午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公司董事會秘書向媒體發布消息否認市場上“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
廣州股民郭某誤以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當日下午開市后,迅速在高位買進了數只股票。直到當日下午2時22分,光大證券公司才公告“當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而此時,郭某已高位買進多只股票,在當日收市時這些股票已全部回落至低位。至起訴人將上述股票賣出時,共損失7萬元。
9月2日,郭某向番禺區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光大證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自己的損失7萬元。9月4日,郭某重新遞交訴狀,撤回對上交所的起訴,只起訴光大證券一家。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依法審查認為,起訴人稱光大證券公司因自身原因導致異常交易事件發生,事后該公司對外發布不實言論,導致其對投資行為作出錯誤判斷而遭受經濟損失。起訴人以此為由要求光大證券公司賠償引發訴訟,因此,該案涉及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起訴人認為本案屬普通侵權案件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此外,依據相關法規,應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番禺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對起訴人郭某的起訴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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