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的三種形態
郭麗琴
昨日2013年夏季達沃斯論壇上, 經濟學家張維迎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副總裁李正茂關于壟斷的有趣爭論, 引起了公眾廣泛討論。
李正茂表示,很多人給中移動扣“壟斷”的帽子,其實國內三大運營商的競爭非常激烈,對校園市場的爭奪簡直是白熱化。移動的市場份額大約是三分之二,確實比較高,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壟斷。現在誰不用微信,微信才是壟斷。
張維迎則反駁稱,壟斷是政府在某些行業不允許企業自由進入市場。幾大運營商之間不是競爭,而是混戰,中國移動就是壟斷。
那么到底如何界定壟斷呢?今年以來頻頻被使用的《反壟斷法》到底反對的是什么?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反壟斷法》領域資深的專家表示,不希望評論任何人的觀點,只希望給予一些背景性的知識。
“企業和專家必須搞明白壟斷地位的意思,以及形成壟斷地位并不等于違反了《反壟斷法》, 大不是問題,法律反對的是以大欺小,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上述專家表示。
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移動的市場份額大約是2/3,已經是壟斷地位。而微信,如若在即時通信工具領域用戶達到了1/2以上,也會形成壟斷地位,但目前這個結論還未有數據支持。
根據《反壟斷法》, 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三種情況:(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一種情況,最典型的案例是發改委反壟斷局已宣布結案的奶粉價格壟斷案。被調查的奶粉企業存在對經銷商和零售商的價格控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
第二種情況典型的案例是,還未結案的電信、聯通反壟斷調查,發改委需要通過調查認定,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在寬帶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的行為。
而第三種情況,則是著名的反壟斷第一案,“可口可樂并購匯源”案。
當時,商務部就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案反壟斷審查做出了正式裁決,認定交易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綁銷售果汁飲料,或者設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條件,集中限制果汁飲料市場競爭,導致消費者被迫接受更高價格、更少種類的產品;由于既有品牌對市場進入的限制作用,潛在競爭難以消除該等限制競爭效果。同時,收購案還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的生存空間,可能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
相關專題:2013夏季達沃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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