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指”兩投資者維權現困境 律師:司法是最大短板
等待是最好方式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生已經過去一個月的時間。受損投資者針對該公司的索賠,也從證監會建議、媒體呼吁轉為實戰階段。先后有投資者在廣州和上海兩地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遺憾的是,廣州法院裁定沒有管轄權不予受理,上海法院回復仍是“需要一點時間溝通研究”。這樣的尷尬遭遇相比一開始的熱情滿懷似乎令人感到失望。對此,《投資快報》記者采訪了多位證券維權律師,他們有的看空此次索賠,有些仍然抱著樂觀態度,但是表示選對法院起訴很重要,還有一個關鍵詞,就是等待。
兩位投資者索賠皆遇障礙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發生“烏龍指”事件,引發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異常交易事發后,上交所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直到上午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又向媒體否認“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
9月2日,家住廣州番禺洛浦街的郭姓股民向廣州市番禺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認為光大證券發生“烏龍指”異常交易事件,其高管事后又向市場發表不實言論,存在過錯,而上交所在異常交易發生后,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屬未盡監管之責,共同導致他的損失,他要求法院判令兩者共同賠償損失7萬元。
其代理律師表示:“我的代理人看到這種情況,誤以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便在當天下午開市后,迅速高位買進數只股票?!比~律師表示,然而當天下午2時許,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說出了問題,郭先生高位買進的數支股票在當天收市時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直至他將股票賣出,共損失7萬元。然而,一周后,法院作出沒有管轄權不予受理的裁定。
就在廣州股民提交材料的同一天,上海投資者李女士出于相同的情況,誤判市場買入權重股中信證券而損失近10萬元。委托律師為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向光大證券索賠9.9萬元,向上海靜安區法院提交了起訴材料。
然而,以后走過去,法院尚未宣布受理。對此,李女士代理律師又向該法院提交了一份意見函,督請法院盡快受理、審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一周過后,靜安法院的答復是“仍需要一點時間溝通研究”。
維權律師團維權行動陷入“停滯”
兩位打前鋒的投資者一個被法院不予立案,一個被打太極仍然沒有商討研究的結果。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的道路,似乎從一開始就走的不順利。
除了投資者,維權律師對光大證券的維權也十分活躍和關注。光大證券“8·16”烏龍指發生的第二天,不少證券維權律師就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律師論壇”上臨時增加了“8·16”事故的維權話題討論,并在論壇上成立了“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受害人全國律師維權團”。
然而,維權律師團成員之一、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一欣坦言,“我們十幾個律師討論了半天也沒有想到妥善賠償的方案,因為事件涉及股票、ETF基金、期貨等各種交易狀況和交易品種?!?/p>
宋一欣透露,事故發生后就有投資者在咨詢和委托,但是維權律師團成立后便“沒了下文”。因為要等證監會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所以只能先登記著。而《投資快報》記者聯系多為國內知名證券維權律師,他們也紛紛表示,目前咨詢的投資者很多,但是都只限于等級階段。
此外,宋一欣律師對此次維權事件的前景并不樂觀,其認為這個案子如果不是通過維權基金來做,僅僅是一般訴訟來做,“實際上我是看空的?!?/p>
律師建議維權不要草率起訴
廣州和上海投資者起訴接連遭受打擊,律師團的維權行動至今仍只限于登記階段。光大證券民事賠償下一步該怎么走?
對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建議,投資者不要草率起訴。
其表示,首先,證監會目前尚未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此,如果現在草率起訴,法院將以不符合前置程序為由,駁回投資者起訴。
其次,根據最高法院內幕交易賠償相關文件,本案應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投資者向其他中級法院起訴,明顯“走錯方向”,需移送到上海二中院。
厲健律師同時指出,雖然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訴訟風險較大,但《證券法》明確規定賠償義務,因此仍會有大量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索賠,如何判決或調解是法院即將面臨的難題,考量的是司法公信力,對證監會來說,行政處罰以后,如果不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光大證券刑事責任,顯然有“護短”之嫌。
其表示,投資者切勿草率起訴,而要做到“依法索賠、理性維權”。而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也表示,目前因為光大證券烏龍指遭受損失的投資者,最證券的行動是“等待”,至少要等到證監會出具正式處罰文書,才構成民事起訴的前置條件。
目前索賠最大問題是“司法短板”
證監會都已經認定光大證券存在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也建議投資者起訴訴訟,為何索賠之路還是這么難走?
對此,厲健律師表示,雖然《證券法》76條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一條款長期處于“休眠狀態”,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遲遲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導致投資者索賠訴訟異??部?、探索前行。
證券法只是規定了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至今沒有出臺,導致因果關系、損失認定等非常困難,目前為止尚無勝訴判例,因此,投資者索賠訴訟風險較大;
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為止,國內僅有的三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最早是2008年宋一欣律師代理的股民訴陳建良案,原告撤訴;2009年股民訴潘海深案敗訴;2012年張遠忠律師代理的股民訴黃光裕案敗訴。
厲健律師表示,證監會表態支持投資者依法索賠,值得贊許。但是目前最大問題是“司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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