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將推動修訂商業銀行法 改進存貸比監管
鳳凰財經訊 10月11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內容中繼續保持存貸比這一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但銀監會同時也表示,將不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
存貸比是中國銀行業主要的流動性監管指標,按照《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存貸比的上線為75%,超過此紅線的銀行即為違規。
從國內外實踐來看,針對銀行流動性風險規定的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在《商業銀行法》中,雖然規定了存貸比75%的紅線,但是并未對存款進行定義,使得很多銀行通過同業業務、理財產品等渠道變相的避開了這一監管手段,同時銀行為了完成考核目標,大量的通過購買存款的方式沖試點。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9月初召開的金融街論壇上就曾表示75%的存貸比已經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標。但是因為有這樣一種考核,使得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的管理方面的自主權受到了一定的侵蝕。
吳曉靈指出銀行用理財產品來沖時點,造成貨幣供應鏈在短時間內劇烈波動,不利于貨幣信貸真實信號的反饋。而買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為內外勾結,非法集資留下了漏洞。
鑒于此,吳曉靈建議取消存貸比這一考核指標。
對于存貸比這一考核方式目標存在的問題,銀監會已經采取了部分完善措施,比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并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在抑制銀行突擊吸存、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雖然銀監會也認為存貸比這一考核方式存在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但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并與《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
銀監會同時表示將在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李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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