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問六答解析阿里上市難在哪
10月10日,在港府明確表態“無意改變上市規則”后的第二天,阿里巴巴宣布放棄香港IPO計劃。
阿里巴巴集團堅持采用董事局主席馬云設計的“合伙人制度”赴港上市,但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和保障體制卻無法在短期內承載這一模式。
在各自“強硬”表態后,看起來雙方的緣分已盡。然而10月15日,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創始人、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若“有一個交易市場反悔了”,阿里巴巴仍會予以考慮。
阿里為何急著上市?不采用“合伙人制度”,馬云會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嗎?除了在香港上市,阿里還有其他選擇嗎?
Q1.“雙重股制”、“合伙人制度”是什么意思?
通俗來說,兩者的核心都是“同股不同權”,以少量股權掌握更大話語權。
在美國的高科技公司中,解決管理層投票權問題的常見做法是“雙重股制”,上市公司發行AB兩種股票,管理層所持有股權與公開發售的股權有所區別,前者投票權比重要大于后者,以確保公司控制權不會旁落。谷歌、Facebook等均采取這種方式。
9月10日,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披露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共28人,成員主要是集團高管。馬云希望在上市之后,“合伙人”有權提名超過半數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董事。
公開資料顯示,馬云及他的合伙人們只擁有阿里巴巴集團約10%的股份。
Q2.阿里著急上市是為了“贖身”嗎?
阿里巴巴只有在2015年底前上市,才能繼續回購雅虎所持股權。
2005年8月,阿里巴巴和雅虎宣布,阿里巴巴收購雅虎中國全部資產,并同時獲得雅虎10億美元投資;雅虎由此獲得阿里巴巴40%的股權和35%的投票權。
上述交易的結果是,馬云從美國雅虎獲得10億美元的財力支持后,繼續與當時的強敵eBay搏殺,并最終迫使eBay放棄中國市場。雅虎憑借交易成為了阿里巴巴單一最大股東,其股份占比超過了馬云及管理層股份占比。此后,阿里巴巴多次向雅虎提出回購股權方案。
2012年5月,阿里巴巴與雅虎敲定股份回購協議,將回購雅虎持有公司股份的一半(即20%)。回購協議同時約定,阿里巴巴只有在2015年底前上市,才能繼續回購雅虎所持股權。于是,這個時間點被外界理解為阿里上市的“大限”。
Q3.阿里在A股上市的可能性為“零”?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師張琦表示,中國內地上市的公司主體必須在中國,但阿里搭建了VIE架構(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母公司注冊地點(開曼群島)并不在國內,不滿足A股上市條件。
張琦表示,如果想在A股上市,阿里巴巴還需在申報上市材料前清理大規模的員工持股,將股東人數壓縮到200人以內。但大規模員工持股已成為阿里巴巴企業文化,清理員工持股較難。
Q4.“VIE陰影”將影響阿里赴美上市?
相比香港市場和內地市場,允許“雙重股制”的美國市場看起來是阿里的最佳選擇,但“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其赴美上市的一大阻礙。
2011年,阿里巴巴集團在未經董事會批準的情況下,分步將支付寶股權轉讓給了馬云控股的浙江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
這一做法使美國市場對中國概念股產生了不信任情緒。華爾街被“小股東兼職業經理人”可以把集團最有價值的資產強行轉移到第三方的事實所震驚。當時,一些基金經理甚至要提起訴訟。實際上,訴訟的危險至今仍存在。
張琦表示,馬云擅自轉移股權給中國企業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也嚴重影響了海外投資者對中國企業的信任。在講誠信的美國資本市場,類似事情會嚴重影響到阿里的估值和上市后的法律問題。
Q5.香港最適合阿里,為何無法在港上市?
從阿里此前的運作來看,香港市場是其之前上市的首選地。
“阿里巴巴B2B業務曾經在香港上市,雖然于2012年因私有化退市,但阿里對港交所的監管規則更為熟悉,而且港交所監管相對寬松。”張琦表示,相對于美國資本市場和A股市場存在以上所述風險和門檻,香港上市還是阿里最理想的選擇。馬云所提出的“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由合伙人提出集團董事會多數席位,而不受管理層或合伙人實際持股比例的制約,這一制度確保了馬云等對公司管理的絕對控制權。但這一制度的“矛盾”在于,它剝奪了在通常的公司制度下其他股東的相應權利,無法保證一股一票、同股同權,而這正是香港市場所堅持的制度。
Q6.沒有“合伙人”,馬云會失去控制權嗎?
阿里在董事會擁有半數席位,若無“合伙人制度”,未來董事會架構或生變。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馬云擁有7.43%阿里巴巴集團股份,加上和他一致行動的高管成員,股份只有約10.4%。雅虎、軟銀目前擁有約24%、36%的股份。
2012年阿里巴巴與雅虎回購交易完成后,阿里集團公司董事會維持著2?1?1(阿里巴巴集團2、雅虎1、軟銀1)的比例。阿里未來若上市,董事會架構是否仍維持不變則充滿不確定性。
在這方面,此前陷入“資方與創始人之爭”的雷士照明是一個典型案例。
據媒體報道,此前雷士照明的創始人吳長江原本可以按雙重股權架構設計投票權,強化控制權,但由于選擇在香港上市,港交所不允許“同股不同權”,因而在關鍵時刻,吳長江無法保持公司控制權,被資方“逐出”公司。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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