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那些事:邊界何在
核心提示: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對記者表示,企業認定新聞報道損害商譽,首先應該通過法院起訴媒體,媒體的法定代表人是應訴的主要對象。
商業報道影響商業信譽的邊界在哪,又如何界定?
10月22日晚,湖南長沙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長沙警事”發布一條微博稱,記者陳某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已于10月19日被長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律師斯偉江指出,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此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此,報道是否嚴重失實是一個侵權與否的標桿。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對本報記者表示,是否損害企業商譽,主要看報道內容是否屬實,且警方有無記者犯罪行為的證據,如果企業本身就有問題,只是把它公開出來,而且沒有不公開的理由,那就不是侵害商譽。所以警方在做出拘捕舉動時,要特別小心,應避免公權力濫用。
李曙光進一步表示,損害企業商譽的情況很多,一般在商業競爭對手之間會多一些,而這種行為有正影響和負影響,正常的信息,哪怕是事實也可能會傷害到商譽,非事實更會影響到企業商譽。
在《刑法》對損害商譽罪的認定中規定,新聞媒體對一些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差的生產、經營者予以公開披露、曝光的,對于這類正當批評,即使揭露的事實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實的屬實,上述公開披露、曝光的行為應當屬于合法行為,應予以支持和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輿論研究所所長喻國明對記者表示,企業認定新聞報道損害商譽,首先應該通過法院起訴媒體,媒體的法定代表人是應訴的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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