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制度廢止 五大問題待解
【看點】
《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新京報訊昨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宣布,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勞教制度在延續了50多年之后,將被廢除。但是受訪專家向新京報表示,勞教制度的正式廢止,還要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程序。
昨天,北京市勞教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勞教所目前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參與強制戒毒,按照今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已經暫停了新的勞教審批。
勞動教養成為一項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近年來,廢止或改革勞教制度的呼聲一直不斷,被視為勞教制度終結者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但始終沒有出臺。
今年1月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2013年將推進勞教制度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會議上表示,中央已研究,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隨后,新京報記者從多地政法部門獲悉,已經停止勞教審批。
問題1
何時能正式廢止?
昨天,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和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都表示,盡管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廢止勞教,但本著“誰通過誰廢止”的原則,勞教制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法律文件確立的,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廢止。
按照慣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舉行六次會議,本年度最后一次會議將在12月下旬舉行。
此前,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地區已經暫停勞教審批,不再新增勞教人員。
廣東省司法廳勞動教養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現有勞教人員將在勞教期滿后解除勞教。
應松年表示,廢止勞教的文件尚未正式發布,不排除一些地方還可以使用勞教,但“相信這一空白期會非常短暫”。
問題2
勞教一廢了之?
對于勞教制度,此前有“廢除”和“改革”兩種聲音。主張“廢除”的人認為,勞教制度隨意侵犯人身自由,應一廢了之,而“改革”派認為,應該用違法行為教育矯治來替代。
此次,在沒有新的制度出臺之時,中央決定廢止勞教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之所以是“廢止”而非“改革”,是因為勞教制度的弊端長期顯現,不利于人權保障、勞教對象不確定且不斷擴大化以及法律依據不足等問題,一直被輿論詬病,直接廢止勞教制度,是最直接、最明確地回應了民眾的期待。
陳忠林表示,勞教制度中合理的功能應當在別的法律中予以保留。
“勞教的目的在于教育而非處罰。”陳忠林說,“勞教制度廢除后,對于輕微違法又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的處罰,比如小偷小摸、公共場所無理取鬧,形成了空缺。”
馬懷德表示,對輕微違法的慣犯、累犯,比如說吸毒人群的復吸人員、連續多次違法的人員,小偷小摸每次偷的不多,多次違法,定不了罪,治安處罰拘留7天又過輕,對這些人不能輕易放入社會,可以進行教育矯治。
問題3
“矯治法”能否重啟?
近年來,“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兩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但都沒有下文。
馬懷德告訴記者,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立法是改革的關鍵,從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對象、期限、場所、主體、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確規定,目的是讓這種制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是讓它陷入違法的困境。
應松年表示,“一個舊法廢止之后,按常規還會公布新的替代法律,因此不排除重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可能性。但矯治法的內容,還需要討論、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底公布的五年立法規劃里,并沒有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的安排。
陳忠林說,但此次三中全會的《決定》里提到,“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因此不排除重啟“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立法進程的可能。
此次公布立法規劃提到,“社區矯正法”在條件成熟時要提請審議。
對此,陳忠林表示,兩部法律有本質區別: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是針對輕微違法行為人員,在封閉隔離的環境里予以教育。社區矯正法的適用人員是處以假釋、緩刑、保外就醫的犯罪人員,是在開放的社區內實施的。
問題4
尋釁滋事會否濫用?
學界有觀點主張,將現在勞動教養針對的違法行為變成刑法所規定的輕罪,凡是構成輕罪的都追究刑事責任。輿論擔心,一些輕微的犯罪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可能被濫用。
陳忠林認為,這種方式不恰當,擴大了犯罪打擊面,達不到教育的效果。
馬懷德也不贊成,他認為這一方向擴大了犯罪面,“過去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變成了犯罪問題,不利于違法行為人的改造和教育,也沒在真正意義上減少犯罪。”
應松年認為,在勞教廢止后、新法出臺前的這段空白期,輕微違法行為可以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應松年相信,在空白期內,公安機關處置輕微違法行為會十分謹慎,不會出現尋釁滋事等罪名的濫用。
問題5
勞教所何去何從?
根據官方數據,我國有300多家勞教所。勞教制度廢止之后,這些勞教所將何去何從?
陳忠林說,勞教制度廢除后,勞教所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向強制戒毒轉型,通過對勞教所進行改造,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完成轉型不是問題。
新京報記者從多地公安司法部門了解到,現有勞教場所已經在逐步實現職能轉型,加掛戒毒所的牌子,逐漸以強制戒毒為主。
各地勞教所也在組織管教人員學習禁毒法和戒毒條例,進行戒毒知識培訓,并添置強制戒毒醫療設備。
今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有了專門的規范,這個規定已于今年6月1日實施。
■ 勞教制度簡史
● 1955年
“勞動教養”首次登上歷史舞臺。
● 1957年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文革”期間勞教暫停。
● 1979年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了《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教養期限為一年至三年。
● 1980年
國務院發布通知,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
● 1982年
經國務院批準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確立了“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制度,延續至今。
● 1986年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增加三種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情況。
● 199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
● 1991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
● 2000年
《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對勞教制度提請審查的呼聲再次響起。
● 2005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審議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審議。
● 201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計劃審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草案。
● 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通知,在四個城市進行勞教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強制法》正式生效。該法第十條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 2013年1月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2013年將推進勞教制度改革,今年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相關專題:十八屆三中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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