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優先股試點答記者問
一、關于優先股的概念、特征及種類
1.什么是優先股?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既像債券,又像股票,其“優先”主要體現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類似債券),并須在派發普通股股息之前派發,二是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權利先于普通股股東,但在債權人之后。
當然,優先股股東在享受上述兩方面“優先”權利時,其他一些股東權利是受限的。一般來講,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沒有表決權,僅在與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事項上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力要小于普通股股東。
2.優先股有哪些特點?
優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償、權利小。具體而言:
一是優先股收益相對固定。由于優先股股息率事先規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一般也不再參與公司普通股的分紅。當然,公司經營情況復雜多變,如果公司當年沒有足夠利潤可以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的當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優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獲得股息。也就是說,公司可分配的利潤先分給優先股東,剩余部分再分給普通股東。
三是優先股的清償順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債權人。也就是說,一旦公司破產清算,剩余財產先分給債權人,再分給優先股股東,最后分給普通股股東。但與公司債權人不同,優先股股東不可以要求無法支付股息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四是優先股的權利范圍小。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一般事項沒有表決權;僅在股東大會表決與優先股股東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事項時,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條款,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3.一般來說,優先股與普通股有哪些區別?
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區別如下:
(1)普通股股東可以全面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決定發行新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2)相對于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在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3)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決于公司當年贏利狀況,還要看當年具體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決定當年不分配。而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對于具有強制分紅條款的優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
(4)普通股股東除了獲取股息收益外,收益來源二級市場價格上漲也是重要的;而優先股的二級市場股價波動相對較小,依靠買賣價差獲利的空間也較小。
(5)普通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如有約定,優先股股東可依約將股票回售給公司。
4.優先股通常被認為是“介于股債之間的產品”,那么優先股與其他股債混合產品有什么區別?
股債混合型證券(Hybrid securities)是具有股權和債務不同特點組合的證券形式。市場中的股債混合產品目前主要有可轉債、永續債券等產品。
可轉債(Convertible bond)是在一定期限內依據一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轉股權是可轉債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轉債發行人股票增值潛力,則在轉換股期內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投資者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永續債券(Perpetual bond)是沒有到期日的債券,一般由主權國家、大型企業發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償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長期高回報的投資者青睞的投資工具。永續債特點體現在高票息、長久期、附加贖回條款并伴隨利率調整條款。
與可轉債相比,優先股沒有固定期限,且未必含有轉股條款。可轉債一般期限不超過六年,其投資者轉股前作為債券持有人、轉股后作為普通股股東在股東表決權、利潤分配及剩余財產分配上均不同于優先股投資者。
與永續債相比,優先股投資者具有在一定條件下恢復表決權的權利,而永續債一般不具有這一特點;從破產清算時剩余財產的清償順序來看,永續債券的償還順序先于優先股;從發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續債利息可在稅前扣除,而優先股股息不能在稅前扣除。
優先股在附有轉股條款時,類似于含可預期股息(固定或浮動)的可轉債,在沒有轉股條款并股息可預期時,又類似于永續債。但由于優先股介于永續債和可轉債之間,賦予了發行人根據具體情況設計條款的權利,因此更加靈活。
5.優先股和債券存在哪些相似和不同?
(1)優先股和債券的相似之處
首先,從獲得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投資者每期收益獲得現金流相對固定,優先股與債券同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市場價格會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屬于利率敏感性的產品。一般來說,利率下行,優先股價格上漲;利率上行,優先股價格下跌。
其次,類似于債券,境外市場的優先股也有評級機構來進行評級。
(2)優先股與債券的不同之處
首先,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其法律屬性不同,優先股的法律屬性還屬于股票。當然,根據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和國際做法,發行人優先股作為權益或者負債入賬需要由公司和會計師視優先股的不同條款,對是否符合負債或權益的本質進行判斷。這種靈活性也為滿足不同發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間,發行人可以通過不同的條款設計實現公司優先股在權益或負債認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優先股沒有到期的概念,發行人沒有償還本金的壓力;而除了永續債券這種特殊的混合證券外,對于絕大多數債券需要到期還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利潤不足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相應的保障機制包括:如有約定,可將所欠股息累積到下一年度;恢復表決權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而對于債券持有人而言,定期還本付息屬于公司必須履行的強制義務,如果公司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會構成違約事件,公司有破產風險。因此從風險角度來說,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確定性大于債券。
第四,優先股的股息一般來自于可分配稅后利潤,而債券的利息來自于稅前利潤。
圖表顯示了優先股、債券與普通股的主要差異:
圖表:普通股、優先股、債券的屬性對比 | |||
| 普通股 | 優先股 | 債券 |
資本屬性 | 權益資本 | 混合資本 | 債務資本 |
清償順序 | 次于優先股與債券 | 先于普通股,次于債券 | 先于優先股和普通股 |
股東權利 | 具有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利 | 一般沒有表決權 | 不具備股東權利 |
融資期限 | 無期限 | 無期限 | 一般具有不同的期限長短 |
股利或利息支付是否固定 | 股利分紅不定期、不固定 | 定期支付固定或浮動的股息 | 定期還本付息 |
是否要償還本金 | 不需償還本金 | 不需償還本金 | 需要償還本金 |
股利或利息來源 | 股利來自稅后利潤 | 股利一般來自稅后利潤 | 利息來自稅前利潤 |
是否具有評級 | 不具備評級 | 具有評級 | 具有評級 |
無法支付股利或者利息是否會迫使公司破產 | 不支付普通股股利不會迫使得公司破產 | 不支付優先股股利不會迫使得公司破產 | 不支付債券利息或本金會迫使公司破產 |
6.優先股如何優先分配股息?優先股有哪些種類?
《辦法》規定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根據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優先股可以分為多個種類。
(1)固定股息率優先股和浮動股息率優先股:股息率優先股存續期內不作調整的,稱為固定股息率優先股,而根據約定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的,稱為浮動股息率優先股。
(2)強制分紅優先股和非強制分紅優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時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利潤的,是強制分紅優先股,否則即為非強制分紅優先股。
(3)可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根據公司因當年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計到下一會計年度,可分為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累積優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時期所獲盈利不足,導致當年可分配利潤不足以支付優先股股息時,則將應付股息累積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時,在普通股的股息發放之前,連同本年優先股股息一并發放。非累積優先股則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優先股的全部股息時,對所欠股息部分,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補發。
(4)參與優先股和非參與優先股:根據優先股股東按照確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稅后利潤分配,可分為參與優先股和非參與優先股。持有人只能獲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參加公司額外分紅的優先股,稱為非參與優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規定的股息率優先獲得股息外,還可與普通股股東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優先股,稱為參與優先股。
(5)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根據優先股是否可以轉換成普通股,可分為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優先股股東或發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轉換比率把優先股換成該公司普通股。否則是不可轉換優先股。
(6)可回購優先股和不可回購優先股:根據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購優先股的權利,可分為可回購優先股和不可回購優先股。可回購優先股是指允許發行公司按發行價加上一定比例的補償收益回購優先股。公司通常在認為可以用較低股息率發行新的優先股時,就可用此方法回購已發行的優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購條款的優先股則被稱為不可回購優先股。
7.優先股股東到底有沒有表決權?
雖然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表決權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根據《指導意見》的內容,優先股股東在兩種情況下具有表決權。
一種情況是公司對與優先股股東利益切身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而且與普通股分類表決,這類表決可以稱為優先股股東“固有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種情況是由于公司長期未按約定分配股息,優先股股東恢復到與普通股股東同樣的表決權,可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與普通股一同參加投票,這類表決權可以稱為優先股“恢復的表決權”。《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恢復的表決權”并不是一直存在的,當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將不再享有這類表決權。
二、關于優先股的發行和交易
8.哪些公司可以公開發行?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二)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減少注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后,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經我會核準公開發行優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屬于上證50指數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實施本次發行。
9.為什么公開發行范圍只限于三種情形?
對公開發行范圍進行一定限制主要出于以下考慮:一是市場對優先股風險收益特征的認識需要有一個過程。相對普通股而言,優先股雖有優先分配股息和剩余財產的優勢,但優先股難以分享上市公司的業績增長;相對債券而言,優先股沒有固定期限,公司破產清算時,優先股的償付順序在債券之后;就獲取股息而言,公司經營情況惡化時,優先股面臨無法獲得股息的風險。因此,優先股并非穩賺不賠。二是優先股涉及復雜的公司治理安排,要求發行人的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公司治理比較規范。因此,為確保優先股試點穩妥起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對公開發行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從經營比較穩健、公司治理相對完善的上證50成分股公司試點公開發行優先股。
此外,為了促進并購重組,鼓勵市值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工具收購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回購普通股并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列為公開發行主體。
今后,將根據試點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主體范圍。
10.公開發行的必備條款是什么?
《指導意見》規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同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
這就是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必須是固定股息率、強制分紅、可累積、非參與優先股。但《指導意見》還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豁免第(2)項和第(3)項事項的要求,即可以發行非強制分紅、非累積優先股,但仍需屬于固定股息率、非參與優先股。
11.公司何時可以報送發行申請材料?如何報送?
我會將根據社會各界對《辦法》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后,我會將及時發布配套的與申報材料相關的信息披露規則,以方便發行申請公司準備申報材料。
此外,符合優先股試點范圍的公司在報送材料之前還需履行修改公司章程、通過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大會等相關內部程序,有發行意向的公司可以抓緊開展相關準備工作。
12.證監會對優先股的審核與普通股一樣嗎?
《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發審委會議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比普通程序更為簡便的特別程序,審核優先股的發行申請。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將按照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審核。
13.優先股的發行價怎么確定?
《辦法》規定,公開發行的優先股以市場詢價或其他公開方式確定價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優先股票面金額,即不可以折價發行。
境外實踐中,優先股的票面金額可以自由設定。《辦法》在借鑒境外經驗基礎上,沒有限制優先股的票面金額,但要求同一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票面金額相同,以避免出現不同票面金額的優先股恢復表決權時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問題或者復雜計算問題。
14.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有什么特殊要求嗎?
票面股息率是股息相對于票面金額的比率,需要在發行時提前約定。票面股息率與實際股息率不同,實際股息率是股息相對于投資金額的比率,兩者參照對象不同。《辦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5.計算相關持股數額時,是否需要計算優先股?
《指導意見》對《公司法》和《證券法》中關于持股數額的計算分別作出了規定。其中,涉及《公司法》持股比例計算的條款一共4條,涉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認定控股股東等事項。這些事項與公司日常經營聯系比較密切,相關規定適用于普通股,而優先股一般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因此不適用于優先股。
涉及《證券法》關于持股數額計算的一共5條,分別涉及認定前十名股東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兩大類情形。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大股東信息披露義務和防范內幕交易,通常與實際控制人相關而與優先股股東無關;如果一并計算優先股,可能減輕了普通股股東的法律義務,不符合“三公”原則,也有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初衷,因此,應僅計算普通股(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
《辦法》規定,除《指導意見》規定的事項外,計算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時應分別計算普通股和優先股。
16.優先股如何交易轉讓?
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轉讓范圍僅限合格投資者。交易或轉讓的具體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另行制定。
17.優先股的合格投資者范圍有什么特點?
《管理辦法》要求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僅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其合格投資者范圍的特點包括:
(1)范圍廣,包括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理財產品,QFII、RQFII以及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
(2)設門檻,對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的資產規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資經驗年限。
(3)非關聯,為防范利益輸送,將發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開發行的合格投資者范圍之外。
18.除了直接投資優先股外,中小投資者還有什么途徑投資優先股?
中小投資者既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直接投資公開發行的優先股,還可以通過購買基金、理財產品、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投資優先股。
19.《辦法》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制度安排有哪些?
《辦法》從發行規模、發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對優先股發行規模作出適當限制。即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建立股東大會分類表決機制。公司股東會對涉及優先股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時,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三是明確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必備條款,突出其固定收益產品特征。要求公開發行的優先股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四是限制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五是對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最低價格作出規定。《辦法》參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轉換為普通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轉換價格應不低于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價。六是將發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開發行的合格投資者范圍之外,避免利益輸送,進一步保護了中小股東利益,境外市場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法國。七是規定上市公司向關聯股東發行優先股的,關聯股東需回避表決。八是要求獨立董事對發行優先股發表專項意見。
20.境外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參照執行本辦法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規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非公開轉讓。
另外,一些境內上市公司也希望利用境外市場發行優先股,《辦法》對此規定,注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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