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興杰:沃爾克法則與金融模式的輪回
近日,美國金融監管機構通過了長達867頁的沃爾克法則,美國金融模式將進入新一輪的變革時期,縱觀美國的金融演變歷史,效率和風險的蹺蹺板是金融改革的內在邏輯,過分強調效率則會放大金融風險,大而不倒帶來的是平民拯救富豪的道德風險;管制過嚴則會壓制金融的活力。從1933年的《銀行法》實施分業經營到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重新實施混業經營,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前美聯儲主席沃爾克提出了改革的理念,現在美國金融模式又開始了一個新的輪回。
2008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根源就是商業銀行參與了大量的投機性活動,精美的模型看似分解了風險,但是卻累積起了系統性風險。當這些市場中的大鱷陷入困境之后,政府除了出手拯救之外,幾乎別無選擇,除非讓美國的金融市場停擺。當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其他高風險性的金融行業的界限變得模糊之后,社會和政府就被資本綁架了,這也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人們得出的最重要的教訓。曾經在上個世紀80年代“力挽狂瀾”的美聯儲主席保羅·沃爾克對金融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10年1月,奧巴馬總統宣布對銀行業進行重大改革,采納了沃爾克的建議,沃爾克法則也就成了美國金融改革的方向。
沃爾克法則的核心就是讓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區隔開來,商業銀行不能從事賭博性的投資,公眾的存款不能被用于高風險的投機活動。用經濟學家哈耶克的話來說就是,銀行創造貨幣的業務不能與控制大量投資性資產甚至大量產業部門的業務同時并存。商業銀行的主要功能應該是在存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架設橋梁,并提供相應的清算服務。在部分準備金制度之下,商業銀行其實也是貨幣的發行者,為了避免違約的風險,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同時一旦遇到流動性危機,商業銀行可以從中央銀行獲得幫助。從公眾手中吸收存款的銀行需要在安全性與利潤之間進行平衡,以安全為重。但是金融自由化使商業銀行以自由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也就是自營交易,沃爾克法則是反對自營交易的。從金融歷史來看,這種區分是有道理的,金融機構當然有強烈的逐利欲望,但是放縱這種欲望的結果就是金融市場的大動蕩。讓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各歸其位是沃爾克法則的核心。
將商業銀行從高盈利業務中剝離出來,當然會遭到金融大亨們的不滿,如果商業銀行持有對沖基金等投機性業務,對金融機構的穩定性會造成巨大的沖擊。除此之外,金融機構的規模不能太大,否則會綁架政府。沃爾克的這些建議被認為迂腐至極,但是從金融體系的穩定與發展來說,沃爾克法則不失為一條很好的路徑。
1929年的大危機造成了全球性的蕭條,作為應對措施,美國政府通過了《格拉斯-斯蒂爾法案》,對銀行體系施加了嚴厲的管控,銀行分業經營自不待說,銀行不能給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到了1960年代,大型銀行開始以大額可轉讓存單的形式突破利率管制,隨著197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很多既有的規定已經被繞過,在克林頓政府時期,金融自由度極大擴展,最終釀成了2008年的大危機,美國政府為了避免市場崩潰而出臺了7000億美元的救助計劃。金融業的過度膨脹其實已經突破了銀行本來應該具有的風險意識邊界,摩根大通銀行明知一些證券不能出售給一般民眾,但為利潤計還是鋌而走險,美國司法部開出了130億美元的罰單。金融業又到了一個明確自己行業倫理與規范的時刻了,沃爾克法則的誕生正當其時。
金融,貨幣與法律的合體,無論貨幣還是法律根本上還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金融模式無論怎么變革都不能改變一個核心原則:保證所有的交易活動都能夠履約,否則,這種金融模式就會被拋棄或者取代。當大街上的普通人來補貼華爾街的大亨時,這種金融就變成了一種掠奪,違背了交易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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