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三個月仍未兌付 華鑫信托產品現兌付危機
2015年11月16日 15:47
來源:新快報
隨著前兩年信托業過快發展,今年陸續到期的信托產品引起了市場對于信托兌付風險的關注。華鑫信托的公告顯示,銀川寶塔應于2015年8月6日向華鑫信托支付收益款1.746億元,截止公告日,該公司仍欠付1.626億元,寧夏寶塔亦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隨著前兩年信托業過快發展,今年陸續到期的信托產品引起了市場對于信托兌付風險的關注。近日,華鑫信托產品出現兌付問題,因投資者要求維權吸引了公眾關注。記者了解到,由華鑫信托發起并主動管理的“華鑫信托·融鑫源4號能源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華鑫信托4號”)原應于今年8月6日到期,因融資方無法正常還本付息,信托計劃被延期三個月。然而,11月6日,由于融資方仍未按期兌付,導致信托產品出現了兌付危機。目前,由于投資者的維權行為導致該事件持續發酵。
新快報記者黎華聯
產品募集資金達2億元
華鑫信托4號產品成立于2013年8月6日,計劃募集信托資金共計人民幣2億元整。a類信托單位對應期限18個月,b類信托單位對應期限24個月。
據媒體報道,原應于2015年8月6日到期,因融資方無法正常還本付息,信托計劃被延期三個月至11月6日到期,且信托公司提出將延期期限內投資人收益率由8.2%/年提高至10.2%/年。
然而,在11月9日,華鑫信托一紙公告,將投資者僅存的希望冷卻。記者登錄華鑫信托官網意欲了解事情的進展,卻發覺公告需要密碼才能閱讀,公司官網顯示:“產品報告僅供本產品投資者查閱,如需產品報告密碼,請向我司客服索取。”記者致電華鑫信托全國統一客服熱線,然而錄音提示稱,昨日是周末,非上班時間,請留言。
記者輾轉獲得11月9日公示、落款日期為“11月6日”的公告顯示,華鑫信托稱:“融資人或擔保方仍未向我司清償上述欠款,我司正全力追討。”
據部分投資人反映,華鑫信托在發布公告后,至今未正式召開投資人說明會。由于延期三個月仍未獲得兌付,目前投資者正在維權,聚集在代銷銀行門口,拉橫幅討說法。
融資方仍欠付逾1.7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華鑫信托4號產品融資方為“寧夏寶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寧夏寶塔”),該公司是寧夏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獨資的核心業務公司,專營石油煉化和石油化工。寶塔石化集團創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石油化工為主,向煤油化工、氣化工一體化和產、學、研相結合而延伸的大型民營龍頭石化企業,企業總資產524.43億元,集團擁有4家核心控股子公司、1家上市公司(寶塔實業:A股代碼000595)、近200座加油加氣站。
根據記者獲得的資金信托合同,該信托計劃通過華鑫信托集合具有委托人的資金,用于受讓寧夏寶塔持有的“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銀川寶塔”)人民幣2億8千萬元出資額所對應總股權31.82%的股權所形成的收益權,以獲得信托投資收益;資金全部用于寧夏寶塔公司流動資金周轉。
不過,華鑫信托的公告顯示,銀川寶塔應于2015年8月6日向華鑫信托支付收益款1.746億元,截止公告日,該公司仍欠付1.626億元,寧夏寶塔亦未履行差額補足義務。
記者昨日致電華鑫信托兩位有關負責人了解事情后續解決方案,然而電話無人接聽。此后,記者短信留言兩位負責人。截至記者發稿時,均未獲得回復。
投資者可要求查詢交易細節
雖然華鑫信托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中表示,“并不保證投資于信托計劃無風險,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而事實上,華鑫信托也在合同中提醒了“信用風險”的可能性。
“根據信托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信托公司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多種風險,信托公司不保證信托計劃的收益率,也不保證信托計劃沒有虧損風險。因此,當項目無法保證投資者收益回收的風險一般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錦陽表示。
銀監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信托公司依據本信托合同約定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因違背本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不過,我國長期以來的剛性兌付現象始終難以打破的,而這也是投資者和信托公司基本上互相“達成默契”的一件事。由于目前經濟下行趨勢難以扭轉,風險積聚之下,信托公司想要維持這種“潛規則”也是非常困難的。
11月14日,廣發銀行在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該信托產品由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發起并主動管理,廣發銀行系此產品的代銷渠道之一,作為產品代銷方,廣發銀行銷售客戶經理均為符合資質的營銷人員,銷售過程合法合規。廣發銀行也表示,目前已經“成立了應急工作小組,積極督促華鑫信托履行主動管理職責,敦促其采取更有利的措施對融資方進行催收,正全力協助投資人,通過合法渠道向相關機構主張自身正當權益。”
肖錦陽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銀監會印發的《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銀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為推介信托計劃,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肖錦陽表示,若依據合同,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托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其亦提醒:“ 按照信托法等相關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原則,規范、及時地披露信息。在投資者提出要求時,信托公司有義務把所有涉及交易細節的憑證、票據提供給投資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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