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剛落馬 保薦人制度廢留存疑
2015年11月19日 07:59
來源: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王兆寰北京報道
金融領域的監管風暴持續升級。
11月13日,中紀委網站宣布,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自此,姚剛成為中紀委巡視組在10月底入駐證監會后,落馬的首位官員,也是迄今為止證券監管機構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另據《財新》報道,證監會稽查總隊副總隊長習龍生近日被從辦公室帶走,目前尚不清晰是被調查抑或協助調查。習龍生在發行部時的直接領導即為姚剛。
不過,市場對此反應沒有想象得大,畢竟此前對姚剛的落馬有所傳聞。對于投資者而言,金融反腐的升級,對市場無疑是一大利好,凈化市場空氣、維持“三公”,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姚剛落馬前,證監會再次啟動IPO,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再下一城,距離注冊制又邁進一大步。那么,投資者不禁要問,姚剛在位掌管發行監管十余年之久,推動了發審委制度,并首創發行保薦人制度,他的下臺,保薦人制度會不會取消呢?
監管者理應被監管
姚剛被調查了,每逢周末中紀委幾乎就會給市場帶來驚人的消息,投資者們聊天的主題也會隨之切換。
公開資料顯示,姚剛自1993年起任證監會期貨監管部副主任、主任;1999年任國泰君安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2002年任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主任;2004年7月,任證監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兼發行監管部主任;2008年起任證監會副主席、黨委委員。
可以看到,自2002年重返證監會以后,姚剛一直負責發行監管工作,掌控中國A股市場IPO發審大權達13年。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何況走了這么久。”一位國有券商資深人士直言,整個發行鏈條這么長,哪個環節出現問題,他都脫不了干系。畢竟此前證監會系統不少官員都被調查,從其下屬李量被調查到發行部的李志玲,再到近期的張育軍,一連串的違紀著實令市場震驚。
13日晚間,證監會召開黨委會,通報中央關于姚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決定。證監會黨委書記肖鋼同志主持會議,會議要求全系統每一位黨員領導干部都要從姚剛、張育軍的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不斷加強黨性修養和道德修養,不斷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不斷筑牢道德防線和紀律底線。
會議指出,當前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的任務十分繁重,要進一步推進各項改革,加強資本市場各項基礎制度建設。要完善權力運行機制,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在發行上市、機構監管、并購重組、稽查執法等領域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權力約束機制,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各項工作,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金融領域的反腐對于投資者的保護是一件大好事,這無疑引起市場乃至管理層反思。監管者監管市場,那么監管者是不是也要被監管是一個問題。金融反腐不僅僅治標,對資本市場的治本更有重大意義,未來要通過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的法制,將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呼喚保薦制度轉型
值得注意的是,被視為資本市場權力尋租的發審制度隨著此輪IPO重啟,再次進入修改程序,中介機構的責任約束被大大強化。
在此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建立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制度,要求保薦機構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同時,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對發行人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過程進行抽查,對違規行為從嚴查處,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對于擬出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從嚴監管審計機構執業行為。
“改動的并不大,都是一些規則性的,根本上應對持續十幾年的保薦人制度做進一步完善和改良。目前看,其存在的意義并不小。”一位大型券商研究員直言,畢竟同比其他行業的準入門檻,保薦制度則賦予了保薦人權威且專業的義務與責任。
劉俊海建議,取消《證券法》中的強制保薦制度,徹底終結專業化的保薦機構與擬上市公司“強強”聯合、導致投資者弱者更弱的現象,這既有利于強化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也有助于淡化證監會對保薦制度的信用背書色彩。
劉俊海分析指出,2005年《證券法》導入強制保薦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扭轉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申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局面。按照此種制度設計,保薦人的主要使命是為潛在的公眾投資者站好崗、把好關、放好哨。因此,公眾投資者本應是強制保薦制度的最大受益人。
遺憾的是,在實踐中,不少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接受上市公司申請人委托之后往往與上市公司申請人惡意串通、共同欺詐投資者。不少保薦代表人只簽字,只領錢。
當然,劉俊海表示,上市公司申請人仍可自愿選擇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但要在法律中明確: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是公眾投資者的受托人,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眾投資者,而非擬上市公司履行誠信義務和信托義務。建議立法者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就上市公司申請人失信行為,對受害投資者的連帶保證責任。
“未來,IPO中的保薦不是強制而是自選動作,保薦機構能不能提供物有所值的增值服務,則是其核心競爭力所在。”劉俊海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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